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5-06-27 04: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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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7 证券简称:万林物流(维权) 公告编号:2025-025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累计新增诉讼金额107,937,525.60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及涉案金额: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的诉讼金额合计107,736,525.60元,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的诉讼金额合计201,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累计新增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07,937,525.61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应诉的新增涉案金额合计107,736,525.61元,作为被告/被申请方应诉的新增涉案金额合计201,000.00元,主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二、本次新增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公司诉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

案件基本情况:公司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2011年6月27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万林股份,股票代码:603117)。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系公司股东,2017年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17%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黄保忠持有公司11.48%股份,任职公司董事长,且持有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80%股份。据此,两被告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享有公司控制权。

公司认为,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能够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起控制性作用。在公司收购裕林国际股权的过程中,两被告违背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通过不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进行对外投资,此后又利用公司子公司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利通(香港)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协议》中业绩承诺,但从未向公司分配过利润。裕林国际股权收购后,两被告对裕林国际及其子公司未采取有效管控,造成财务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的上述投资经营行为,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影响公司股价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违规情形,造成公司多重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上海沪瑞实业有限公司、黄保忠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一系列的行为造成公司股权收购款巨额损失,应承担因滥用股东权利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据此,公司因两被告对裕林国际的不当投资和经营已经造成重大损失,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暂按24,192万元实际损失的20%计算为48,384,000元。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8,384,000元(暂定);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案件进展: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书,尚未判决。

2、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迈林”)与潘吴琴、潘吴云、张家港乐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森木业”)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迈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潘吴琴、潘吴云、张家港乐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情况:上海迈林作为受托方与江苏乐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乐业”)作为委托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两份《进口代理协议》,约定上海迈林根据江苏乐业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江苏乐业与江苏乐业指定公司签订原木或其他木材的进口合同。《进口代理协议》均约定,江苏乐业应以预定汇率将进口合同总价折算成人民币向上海迈林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并按该折算金额的0.8%向上海迈林支付代理费(不含银行手续费)。在进口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进口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报关费、监管费、仓储费、码头操作费、商检费、运杂费、办证费、港务港监费、银行手续费等应由江苏乐业承担,如由上海迈林垫付的,上海迈林可向江苏乐业收取其为江苏乐业代垫的各类费用。江苏乐业应在收到上海迈林为江苏乐业代垫费用的单据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不支付的,应每天向上海迈林支付代垫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江苏乐业应在收到上海迈林向其发出到单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上海迈林支付所有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和仓储管理服务费。仓储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为从上海迈林付款赎单之日起至上海迈林向江苏乐业放货之日,以所对应合同价款为基数,开立即期信用证续作外币押汇,90日内按照7.8%每年计算,90日以上部分按照8.4%每年计算。对于超过到单之后180天后尚未支付的货款、代理费、仓储管理服务费或其他费用,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上海迈林已根据约定履行上述两份《代理进口协议》,并代为垫付相关货款、保险费、关税等费用。江苏乐业应依约向上海迈林支付合同价款、代理费及垫付费用。经结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乐业欠付上海迈林13,390,499.69元。2024年1月27日,江苏乐业签收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函》载明上述欠款金额。

江苏乐业于2021年12月14日注销,潘吴琴、潘吴云系其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江苏乐业与乐森木业系关联公司,2021年10月22日,江苏乐业向靖江盈利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声明将其名下所有货物货权转移至乐森木业,并由乐森木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后,乐森木业遂以自身名义向港务公司提交《发货指令》,实际接管货物并开展业务。乐森木业作为江苏乐业债务的实际承接方,其接收资产并继续经营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承担债务,且上海迈林利益因乐森木业的行为受到直接影响。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乐森木业应与江苏乐业股东共同清偿债务。

主要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上海迈林支付欠款人民币13,390,499.69元;请求判令被告向上海迈林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808,961.31元(以8,738,943.51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15,199,461元)

案件进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且尚在审理或执行阶段的涉及金额合计987,261,253.1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22%。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方应诉的涉案金额合计901,239,354.75元,作为被告/被申请方应诉的涉案金额合计86,021,898.41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暨前期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及分别于2024年10月11日、2025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主要案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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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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