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成都日报锦观
守住底线 网络大V才能走得更远
□刘金陈
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名被告,即网络大V“真话哥”“暖心姐姐”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同时,法院支持了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维权费,共计5.7万元。
三年前,年仅15岁的刘学州,在找到亲生父母后,很快又与其生母产生矛盾,随后遭到网暴。一些自媒体捏造事实、恶意拼接,传播“刘学州索要天价买房”“威胁亲生父母”等信息,并煽动网民对其攻击。最终,刘学州不堪其扰,选择自杀。刘学州之死,令人唏嘘,也引发舆论对网暴的反思与声讨。
三年后,当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一审宣判,这起极端恶劣的网暴事件也终于等来了法律的正义之槌——网络大V不负责任的言论与攻击,当为刘学州之死付出应有的代价。
从传播学角度来看,网暴行为具备隐匿性与聚集性。一些施暴者或许心存侥幸,认为自己躲在屏幕与“马甲”背后无人认识,即使道听途说骂了几句难听的,也不过是说些“公道话”,况且也不是自己一个人这么说。他们可能完全没意识到自己正在网暴他人。反观被网暴者,铺天盖地的内容全是对自己的谩骂、攻击与侮辱,而自己有口难辩,仿佛置身于整个世界的对立面。匿名性降低了行为人的道德感、“沉默的螺旋”削弱了理性的声音、“社交媒体棱镜”又进一步极化了言论……于是,看起来无足轻重的几句脏话,在社交媒体的舆论场域中,最终演变为被网暴者的“难以承受之重”。
隐匿性与聚集性,加大了网络暴力的治理难度,而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一审胜诉的司法意义即在于此。如刘学州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所言,该案的判决第一次认定了网络暴力集聚效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打击网暴,推动反网暴立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种程度上,这起案件打破了“法不责众”“转发无责”的错误迷思。两位具有传播力和影响力的网络大V对刘学州的诽谤、侮辱言论被广泛传播,致使刘学州遭到严重网暴,是发生聚集效应的关键,也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网络舆论多元集合,反网暴任重道远。这起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也再次给自媒体及网络大V们提了个醒——影响越大、责任也越大,造谣诽谤、恶意诋毁,于法律所不容;利用自身传播力和影响力带头下场、煽风点火,也于法律所不容。网络大V们必须要兜住责任、守住底线。而对占绝大多数的普通网民来说,也必须明白,唯有人人都怀有善意,方能共建共享一个更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