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妇女报
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意外受伤或致使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到底该由谁承担责任?
湖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智库法律事务专家李萍律师表示,谁来担责要视用工形式而定。
目前,家政行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员工制、中介制两大类。
若为员工制的用工形式,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购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此防范用工风险。如果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时间内在雇主家工作时因意外受伤,属于工伤的范畴,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中介制用工形式下,家政公司是否要担责,核心要看从业者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李萍表示,如果企业只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收取中介费,且对月嫂没有其他管理行为,则与月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如果双方之间有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则有可能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当然,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李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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