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按照全市
“综合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安排部署
近期,拉萨交警
查处一批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现进行曝光
↓↓↓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5年6月19日14时46分
违法地点:109国道3869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川GB48**
违法人姓名:杨**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5年6月22日20时49分
违法地点:康昂多路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无
违法人姓名:旦***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5年6月22日20时54分
违法地点:康昂多路布达拉宫东安检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U55**
违法人姓名:马****
案例四
查获时间:2025年6月22日21时06分
违法地点:康昂多路布达拉宫东安检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无
违法人姓名:马**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
道路以畅通为本
行车以安全为准
请广大驾驶人
杜绝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让安全驾驶成为文明出行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