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本期关注】
监督检查制度化代理机构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 杭正亚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今年开始施行。在监督检查制度化背景下,代理机构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笔者进行了初步探讨。
代理机构应适应执法环境
根据《检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双随机、一公开”,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这不仅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高了监管效能,而且使得代理机构不能再心存侥幸心理。
过去,有些业务量大的代理机构多年未被抽检,有些业务量很小的代理机构却经常被抽检。《检查办法》规定,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频次,分为一年一查、三年一查、五年一查、当年重点检查、新登记机构前两年检查等5类。检查频次比之前实践中“三年一检”的频次有所提高,建议代理机构根据《检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自我对照,做好准备,防范风险。特别是大型代理机构,应积极应对监督检查,提前做好自查自纠。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业务较少的代理机构,更要加强内部管理力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代理业务的合法性、规范性。
重点内容列入清单 逐项整改
《检查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检查范围,包括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10个方面。对于以上10个方面的内容,建议代理机构每年度主动自查、以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重点检查的5个方面,建议代理机构列入清单,明确专人实时实施内控管理,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明确责任。
——在名录登记信息方面。一是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必须真实无误,不能有虚假、不实登记。二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必须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要有能够保密的封闭评审空间、与评审场地隔离的通信设备保管区、满足评审工作条件的办公设备、能够监控开标及评审活动全过程且能正常使用的音像设备等。三是专职从业人员必须超过5人,代理机构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登记,小型代理机构更要注意,避免在检查时出现实际专职从业人员已不足5人的情况。
——在采购文件方面。从《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看,对采购文件重点检查的内容还是集中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中,包括代理机构在编制上述文件时要特别关注采购需求不能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能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等6项重点检查内容,代理机构应引起特别关注。
——在采购方式与程序方面。一是必须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必须选择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框架协议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的采购方式要符合具体的法定适用情形,上述每一种采购方式都规定了相应的采购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采购。二是不能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注意的是,对于当地未设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采机构,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三是不能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这是“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内容,要杜绝在电子化采购中仍然出售采购文件、违规收取评审费等情形。四是必须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杜绝不按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信息、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项目内容不一致等情形。
——在评审活动方面。一是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规定既要按法律规定,又要按采购文件规定。二是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尽管这是评审专家的主要责任,因代理机构应维护评审秩序,监督评审活动,如出现这方面的问题,代理机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三是不能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要防止代理机构借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和采购文件机会发表倾向性言论等。四是评审现场管理应规范并采取必要的通信设备管理措施,要严防评审专家将手机带到评审现场引起争议。五是必须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要防止有音像设备而不能正常使用、回放的情形出现。六是不能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如评审文件复印件、他人不可能知晓的评审细节出现在质疑、投诉中,就可能会被严查。
——在采购结果方面。一是不得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二是中标成交后要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是要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是严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五是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六是严禁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上述行为似乎都是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所为,如,前三个问题似乎都是采购人的责任,第四、五个问题似乎都是供应商的责任,第六个问题如果代理机构未参与似乎也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的责任。因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出现上述情形,往往“一案双查”,代理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收到检查通知书后的准备工作。根据《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理机构若被财政部门确定在被检查名单中,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送其在检查当期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需要关注的有:一是报送的时间要符合规定,延迟报送的要说明理由得到许可;二是要全部报送,特别是代理时被认为作为非政府采购项目的,报送材料时要正确判断,宁愿作宽泛理解,切勿作狭隘理解,并在报送时说明理由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漏掉应当报送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会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六)项以“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根据检查通知书中“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四是发现检查通知书中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中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他们回避,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公正结果。
——整理被检查项目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财政部门。根据《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随机选取检查项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被检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由检查组进行书面审查。应当予以注意的是,代理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
——接受检查组现场检查、沟通、延伸检查。根据《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检查组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要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沟通并确认工作底稿。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提供项目资料,对延伸检查项目涉及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的,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对检查组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说明应实事求是提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检查人自收到检查组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对该函中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对检查组书面征求意见函,代理机构应当就认定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等,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确有意见或说明的,应当实事求是予以提出。
——如可能被处理处罚,应积极参与相关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可见,代理机构如被处理处罚,将直接影响自己的业务发展,应尽量避免。代理机构经监督检查如涉嫌违法,就可能会被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在收到相关程序性通知时,应尊重事实与法律并积极应对,参与相关程序,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必要时还可要求听证。如被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如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程序发生错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政府采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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