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
6月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审议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该市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南京鱼嘴湿地公园全景 陈向俞 摄湿地保护管理面临新要求
最新数据显示,南京湿地总面积达10.46万公顷。为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平衡,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南京于2013年制定了《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并自2014年2月2日(第十八个世界湿地日)起施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局长周雯介绍说,《条例》实施11年来,为南京湿地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随着国家《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修订,南京现行的《条例》有些条款与上位法已不相适应。为确保与上位法相衔接,做到法治统一,亟需通过对《条例》的修改完善,让《条例》更好地为南京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明确有效的法治保障。
此外,南京近年来通过建立分级保护和名录制度,维护了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这些长期实践积累的湿地保护经验,也应当通过《条例》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南京杏湖公园。 陈向俞 摄条例修订凝聚多方智慧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立法工作,将修订《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作为条例修订的起草单位,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说,为确保修订后的《条例》“高质量、真管用、有特色”,今年4月起,市人大常委会会同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多轮研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同时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市级部门和管理相对人等论证会,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立法小组对各方提出的意见逐一梳理,对合法可行的意见经论证后,均予以采纳并修改完善。6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农委召开组成人员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和《条例(修订草案)》建议修改稿。
融入湿地修复陈述经验
记者看到,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的调整、保护湿地机制的提升、湿地资源保护制度的完善、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制度的优化以及湿地修复的具体要求等方面都有修订。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中,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一般湿地名录的认定、调整以及公布主体,以及纳入名录管理的一般湿地的条件。与此同时,《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进一步优化湿地占用和占补平衡。
结合南京湿地修复的成熟经验,《条例(修订草案)》拟增加“湿地修复”章节,对一般湿地修复的要求予以细化规范,便于操作。除此之外,结合长江大保护战略,拟对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修复设立专条予以重点保护。要求相关单位和单门依据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开展长江流域南京段范围内的湿地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长江岸线修复等生态修复工作。 通讯员 宁人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薛玲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