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约定好用发票报销拿绩效
谁料公司反口“这是公费报销”
员工该怎么证明
这笔钱是自己的
员工仲裁讨薪7000余元
公司否认诉至法院
2011年至2022年,刘某就职于深圳一家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入职前,双方约定刘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组成。其中,绩效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2022年11月初,刘某认为保险公司拖欠工资,便向其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两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2022年12月中旬,刘某提交了谈及报销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绩效工资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2022年1月至2月克扣的绩效工资630.93元。保险公司辩称,刘某所指的报销内容,是其在保险销售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汽油费、交通费等费用,不能证明报销款是刘某的绩效工资。劳动仲裁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将其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证据链完整
公司应支付所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当刘某询问绩效时,工作人员回复“绩效工资增加在销售成本中并通过费用报销的方式发放”。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向刘某发送报销表格,并说明已报销金额和剩余金额。故保险公司关于报销款不构成刘某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绩效工资单》记载,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刘某尚有6697.9元未报销,而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支付了刘某报销剩余额度6697.9元。因此,刘某关于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绩效工资6697.9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022年1月和2月刘某应获得绩效工资9008.66元,而保险公司通过第三人颜某的个人账户向刘某转账了8377.73元,并称扣除了税金共630.93元。根据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对个人转账一般不需要交税。同时,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扣除的630.93元系个人所得税。因此,该630.93元属于应发放给刘某的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刘某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拖欠的绩效工资6697.9元,支付刘某自2022年1月至2月被克扣的绩效工资630.93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警惕假报销陷阱
留存维权证据链
个别企业与员工约定劳动报酬以“基本工资+绩效”形式发放,同时要求员工通过假报销形式来获取绩效工资,这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规定,企业在发放员工薪酬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时绩效工资属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对公账户向员工支付绩效薪资。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公费报销为由拒绝支付刘某剩余绩效工资,又通过个人账户发放绩效工资,不仅变相克扣劳动报酬,还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应严格通过对公账户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杜绝以私人账户转账避税、虚构报销,变相克扣员工薪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计算规则,警惕用人单位通过拆分工资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影响个人养老金、公积金贷款额度等长期权益。此外,劳动者应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绩效考核记录,若用人单位要求“先交发票后返款”,需在单据注明“实为劳动报酬”并拍照存证,防范用人单位以费用报销名义偷逃税款。
文章来源: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