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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短剧《墨香缱绻,赘婿竟是资本家》发布的预告片被不少网友指出,其中多处片段与华策出品的电视剧《家业》内容高度相似。
随着事件发酵,华策随即发表声明,称《家业》遭到跟风模仿,相关短剧直接依据其前期发布的宣传视频和核心剧情进行复刻拍摄,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

事实上,短剧“借鉴”长剧的现象并不少见,但长剧制作方却鲜少真正诉诸法律。针对这一话题,骨朵与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娱乐法律师徐晓丹、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利康进行了探讨。两位律师一致认为,如果各方均不主动维权,行业将难以走出侵权频发的恶性循环。

从“融梗”到“复刻”:
游走在灰色地带的短剧创作
短剧对长剧名场面的一比一复刻,从《墨香缱绻,赘婿竟是资本家》与《家业》预告片的镜头对比中,便可窥见一斑。
一是《家业》以明朝嘉靖年间徽州贡墨案为背景讲述徽墨传承的故事,“合墨制墨”是主线剧情的重要呈现,短剧《墨香》中也有相似的镜头;二是《家业》中的“送八爷”名场面是剧情的重要节点,短剧中的“送墨爷、送墨夫人”的镜头,在观感上也十分类似。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尚未正式播出的作品,仅凭片花或宣传片往往难以直接认定抄袭。徐律师分析指出,目前的难点在于两部剧均未正式播出,仅通过片花或宣传片判断时,需要首先考察是否存在蹭知名作品流量或热度的嫌疑。
类似争议并不鲜见,当一部作品因制作团队、导演或演员而获得较高知名度时,与之“眼熟”的短剧作品常火速上线。例如《国色芳华》《白月梵星》《长月烬明》等作品海报遭遇抄袭,《水龙吟》《逐玉》等剧集造型被复制,而《折腰》《九重紫》等剧的经典名场面也遭她人模仿。目前,仅有一部涉嫌抄袭《折腰》的短剧被确认侵权并下架。

律师指出,海报作为美术作品,权利界定相对清晰,但作品内容的侵权判定则复杂得多。判断作品是否侵权,核心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并需排除合理使用与独立创作等情形。
徐律师进一步阐释了“实质性相似”的具体维度,包括:故事主线、关键情节编排、矛盾推进逻辑等核心情节与架构;角色身份、性格、互动模式等人物设定与关系;以及台词、镜头语言、分镜设计、场景布置等视听表达细节。此外,以普通观众视角获得的整体观看体验是否高度相似,也是重要考量。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模糊地带。薛律师指出,短剧中如若仅有部分情节设计与长剧类似,究竟属于创意借鉴还是表达抄袭,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通常而言,内容越具体则越接近“表达”,例如特定的人物关系、情节推进顺序及角色反应等细节安排;而较为抽象的主题、通用的人物类型(如“恶婆婆”)或题材模式(如“宫斗”),则通常被归为“思想”范畴。这也使得业内常见的“融梗”现象难以一概而论。
部分短剧制作方甚至建有“网梗库”,薛律师认为此类情况需个案分析:对思想范畴的借鉴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若涉及具体情节的复制,则可能构成侵权。

同时,短剧因其体裁特点,往往高度浓缩冲突、节奏极快。徐律师指出:“被化用的长剧核心情节如果具有独创性,且短剧在内容、表达上与长剧呈现高度一致,即可视为实质性相似。”
她以复仇题材为例说明,独创性在于具体的表达方式。如《基督山伯爵》虽为开山之作,但后续仍可创作不同类型的复仇故事。关键在于,是否在具体内容和表达上与在先作品呈现高度一致。
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而非抽象的思想或常见的类型元素。短剧将长剧的诸多核心情节以快节奏形式浓缩展现,本身不必然构成抄袭,除非其具体表达与长剧形成了实质性的相似。
此外,短剧涉嫌抄袭的情况也需具体分析。
徐律师以《墨香缱绻,赘婿竟是资本家》与《家业》为例,认为可从片花中捕捉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如果人物关系、对白、分镜、场景设置及情节均出现大量重合,则有理由怀疑其存在蹭热度或抄袭的嫌疑。
但她同时强调,具体案例中必须考察创作时间与权利来源。若两部作品同时制作,则可能不存在抄袭,而是剧本源自同一权利方。若长剧方已买断剧本独家权利,编剧再行授权则可能构成违约;反之,若短剧方能证明其创作时间与长剧相近且属独立创作,则难以认定为抄袭。

为何长剧难维权?
长剧的名场面被短剧“搬运”,在影视圈并不罕见,但真正付诸维权行动的长剧方却不多。究其原因,既与短剧的内容和传播特点有关,也受当前司法实践中维权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的制约。
据了解,法律对于“抄袭”的界定也有比例要求,相似度70%、50%、30%对应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但薛律师也强调,认定抄袭并非简单计算相似比例。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表明,即使时长很短,若在故事主线、情节设计、人物设定等方面高度相似,法院仍会认定侵权。

然而,认定侵权只是第一步,赔偿数额低成为长剧方维权的一大痛点。
薛律师分析,长剧方通常难以精确证明因短剧侵权导致的损失,侵权方的获利数据也往往难以获取,因此法院多依法酌情判决,“对于制作成本不高的短剧,判决金额多数低于10万元。”
徐律师也坦言,目前许多权利人之所以不愿维权,是因为诉讼时间长、精力消耗大,而判赔数额往往不高。“短剧投资小、收益分散,计算具体获益本就困难,加上律师费用和诉讼风险,许多权利人最终因‘懒得折腾’而放弃。”
基于这种痛点,维权流程是否适应当前短剧的快节奏,也受到业内关注。
薛律师认为,裁判标准本身能够适用,更关键的是“维权本身就具有滞后性”。徐律师则具体指出,传统著作权诉讼周期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久,即便权利人最终胜诉,侵权短剧已完成流量变现并下架,维权效果大打折扣。
她据此作出适应短剧特点的法律推想:一是缩短诉讼时间,法院可建立短剧侵权的速裁通道,设立专门的短剧侵权案件速裁庭,采用 “小额诉讼程序”“线上审理” 等方式,压缩审理周期,与短剧的生命周期相匹配;二是提高判赔金额,针对短剧侵权 “低成本、高收益” 的特点,法院应结合短剧的播放量、充值收益、侵权方的主观恶意等因素,突破传统法定赔偿的低额区间,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加大惩治力度,整治侵权泛滥的市场环境。

尽管维权不易,律师仍建议应采取“积极预防+果断行动”的策略。薛律师强调应建立作品上线后的监测机制,一旦发现疑似侵权内容,立即向平台投诉下架,并进行证据固定,“等待和观望往往会导致最佳维权时机的丧失”。
徐律师则从存证与登记角度给出具体方法。
首先可以利用区块链存证、时间戳等平台,对剧本、成片、分镜稿等创作成果进行哈希值上链(区块链数据核心之一)或时间戳认证,这类操作有的免费或仅收取几元至几十元的工本费,能精确记录创作完成时间和内容原貌,成为“接触+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核心证据。例如,剧集创作者可在成片完成后立即上传存证,存证结果可直接作为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其次,做到本地+云端双重备份留痕。创作过程中保留原始文件、修改记录、沟通记录等,存储在本地硬盘和云端。这些痕迹能证明作品的创作脉络,反驳侵权方“独立创作”的抗辩。
再次,剧本与成片分开登记。若剧集基于原创剧本改编,可分别对剧本和成片进行版权登记。剧本作为文字作品登记成本更低,且能提前固定核心创意,避免侵权方仅抄袭剧本框架却通过修改画面逃避责任。
最后,发布时添加隐形标识。在作品中加入数字水印或专属画面标识,以便在侵权纠纷中证明作品的独创性,辅助认定侵权行为。

在徐律师看来,模仿抄袭虽能短期获利,却损害了整个市场环境和观众的观影体验。“我们要保护原创,打击侵权,也是为了所有人着想。”她呼吁借助专业力量普及业内现状,避免市场环境因维权缺失而恶化。只有通过法律、技术与行业自觉的多重努力,才能在短剧的快节奏中守住创作的长远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