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婚礼但没领证,分手后“新娘”被要求退还26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创始人
2025-10-04 17:47:56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姚玲

虽然有26万元钱款加“三金一钻”,体面的婚宴、热闹的酒席,两个人却并未领结婚证。一旦感情破裂、关系结束,钱和物的纠纷如何解决?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办结了这一案件,顺利化解了矛盾。

男子林某和女子陈某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林某的父亲按照当地习俗,向陈某父亲转账2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同时,林某为陈某购置了价值1.5万元的“三金一钻”。

2024年5月,举办婚礼仪式后,林某和陈某共同居住半年左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两人因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频发,陈某提出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2024年12月,林某及其父母将陈某及其父亲诉至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彩礼26万元及“三金一钻”,以及举办婚礼仪式的费用、改口费等5万元和日常转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林某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陈某父亲给付的26万元、林某为陈某购置的“三金一钻”均属于彩礼范畴,而婚宴花费、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不应认定为彩礼。

林某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陈某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亲作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是适当的。

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陈某退还彩礼18万元及“三金一钻”,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来源:极目新闻)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乐天玛特在华千人离职,韩国母公... 韩国第五大财阀集团乐天近日公布了部分子公司2季度业绩,受“萨德”事件影响,乐天在华业务巨亏,对中国消...
感恩节家人祝福短信 感恩节家人... 1、 感恩“春风-百花盛开”让我遇见你,感恩“夏云-潇洒飘逸”让我爱上你,感恩“秋月-秋波涌动”让我...
祝福闺蜜感恩节快乐说说 感恩节... 1、 愁烦苦恼,有你耐心陪伴;人生迷茫,有你支持守护;低谷困难,有你鼓励帮助;伤心难过,有你呵护。感...
关于送给新老客户的中秋快乐短信... 1、 中秋月圆好时节,客户至尊祝福到,月饼呈上少不了,美味佳肴锦上花,客户辛苦多保重,身体健康最重要...
中秋节气问候老客户的话 中秋节... 1、 发一条短信给你,传递我们之间的友谊,送去我的祝福,带去我的问候,捎去我的一番心意,中秋佳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