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100万元还159万元后,还被追讨百万元
创始人
2025-09-18 14:46:06

实际到手当金不足百万元,四年还款超159万元却被追讨本息百万元,这场持续四年的典当纠纷,暴露出典当行业高息陷阱的冰山一角。9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典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

2013年7月,孙某、钱某夫妇为筹措资金,与某典当行签下一纸《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典当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 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3%,换算成年利率为36%,此外约定的 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换算成年利率为180%

在拿到当金当天,某典当行就预先扣除了2.5万元综合费用,孙某、钱某夫妇 实际到手的当金仅有97.5万元。后因资金困难,二人未能按期赎当,形成了绝当,但在此后的四年里,孙某、钱某夫妇二人一直坚持还款, 累计还款总额高达159.03万元

然而,某典当行在多次索要剩余款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一审法院, 索要“剩余”的100万元当金及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案涉诉讼系被告孙某、钱某夫妇不按约还款所致,部分支持了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判决孙某、钱某夫妇仍需归还98.2万元当金及后续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孙某、钱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当金是100万元还是实际到账的97.5万元,以及约定的息费利率36%是否过高,孙某、钱某夫妇是否已还清全部款项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典当双方未事先约定可预扣综合费用,某典当行单方预扣2.5万元综合费用缺乏依据。因此,本案当金应依法认定为当户实际取得的97.5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年息费利率不得超过24%。故典当行向当户主张的所有费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双方在合同及当票中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换算成年利率高达36%,严重加重了当户的经济负担, 应依法调低为年利率24%

以97.5万元为当金,根据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息费总额应为57.6万余元,而截至2017年11月,孙某、钱某夫妇累计还款已达156.03万元,从中扣减57.6万元息费后,剩余98.4万余元已足够冲抵当金97.5万元,至此典当行的债权已全部得到清偿

综上,合议庭认为,某典当行的债权已于2017年11月全部实现,其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孙某、钱某夫妇的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赵静明 校对:冯卓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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