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不得因合理惩戒处分教师”,为何值得一再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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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0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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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教育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鼓励学校成立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监督惩戒实施”“明确教师正当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学校不得因合理惩戒处分教师”等表述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话题,向来是舆论场上最能引起公众讨论的话题之一,此番四川明确提出“学校不得因合理惩戒处分教师”,无疑进一步为教育惩戒权在现实中的合理行使厘清了相应的边界。换言之,此举既回应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等现实困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教师群体卸下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其实,类似的要求并非首次提出。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就明确要求,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而在更早之前的2020年,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也要求,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可见,在维护教师的合理惩戒方面,政策层面早已有了相应的共识。

此次四川明确“学校不得因合理惩戒处分教师”,其实可看作是对相关意见和要求在省级层面的落实和重申。这样的“政策下沉”,自然有其现实意义所在。在教育实践的复杂图景中,相应政策落实的关键在“最后一公里”,尤其是对那些需要兼顾各方意见的政策,更需如此。因此,重申一些基本原则,将那些模糊地带在层层落实中逐渐清晰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如果关注这一领域的争议就不难发现,此前,关于教师惩戒权合理边界的讨论并不罕见,讨论过程往往也伴随着观点和情绪的对立:有时候学生和家长觉得教师惩戒得太过了,有时候教师又觉得家长和学校的要求令其束手束脚乃至委屈。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教育惩戒的边界正在逐步明确,并在具体实践中得以体现。比如,就在前几天,浙江一学校两名小学高段的学生因存在屡次辱骂教师、无故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被处以“严重警告”处分记入省学籍管理平台,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严重警告”就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明确的教育惩戒标准之一。

类似案例正是教育惩戒边界逐步明确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的生动体现。现实中,依据实践经验逐步细化的惩戒标准,是积极践行素质教育理念、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水平的重要体现。而在某种程度上,相关规则的完善,在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划定范围同时,也体现了对教师的保护性原则,有效遏制部分家长过度维权、校方息事宁人的不良倾向。长远看,这样兼顾各方诉求的举措,影响的不只是校园内,也可以在舆论场上逐步消除由教育惩戒话题所带来的情绪对立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四川出台的《细则》还鼓励学校成立教育惩戒执行委员会,监督惩戒实施。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及家长不认同教师的惩戒行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复核部门需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确保救济渠道畅通。这也是体现政策包容性的重要内容。

说到底,遵循教育规律和法治原则,保障教师的合理惩戒权,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育人效果,这离不开对各方意见的兼顾和权益的保障。只有在具体教育实践中寻得最大公约数,推动形成权责分明的教育管理秩序,才能更好确保合理惩戒理念在实践中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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