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实习生 姚媛媛
一件无痕发热的品牌保暖内衣,消费者冯某下单付款138元后,满心期待收货,却不曾想到,收到的商品却并非出自该品牌,该如何维权?
聚焦数字经济领域新型权益保护,通过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规则。6月18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联合封面新闻开设的“成互法官说”专题栏目,就聚焦这样一起围绕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在该案中,商品服务说明页面显示有“假一赔十”字样,而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发现并非最初购买的商品品牌,于是,冯某认为商家湖北某商贸中心行为构成欺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款。同时,该案主审法官赵小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这起案件的详细案情及典型意义进行介绍。
网购商品发现货不对板
消费者主张“假一赔十”获支持
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生活日常的重要部分,但围绕网购所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从假冒伪劣到售后无门,如何才能避免“网购陷阱”?
商家展示的商品页面标注是某品牌内衣 备注“假一赔十”
在该案中,原告冯某在被告开设的网络店铺下单标题为“某品牌无痕发热保暖内衣”商品一件,实付款138元,该商品有“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48小时发货、假一赔十”的服务,商品详情页面载明案涉商品品牌为“某品牌”。
消费者实际收到的内衣并非该品牌(买家秀)
服务说明页面显示“假一赔十”字样,消费者需点击该字样才能显示详细的承诺内容为:“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可获得十倍现金券赔偿。”冯某收到商品后该商品非“某品牌”品牌,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十倍赔偿款。
商家展示的商品页面标注是某品牌内衣 备注“假一赔十”
法院认为,被告于商品详情页标示“假一赔十”条款,该内容应当认定为案涉店铺向在该店铺内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发出要约的一部分,在消费者付款购买后,即成为合同的约定内容。本案中,被告在案涉产品的标题及详情页中均宣传商品的品牌为“某品牌”,而原告收到的商品并非“某品牌”品牌的商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被告对原告的回复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商品系假冒品牌商品,虽然服务说明中表示“假一赔十”是指“获得十倍赔偿现金券”,但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物页面只能看到“假一赔十”,“十倍赔偿现金券”的内容需点击才能查看,商家也未对其做加黑加粗等特殊处理,应当认定为未以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
同时,尽管从定义本身,现金券和现金并非完全相同,二者存在一定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二者的使用方式不同,但通常情况下二者在使用中所体现的价值相等,结合具体操作性,法院认为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款,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380元赔偿款。
成互法官说:
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 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审判员赵小凤介绍,网络店铺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向消费者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赔偿承诺,容易增强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信赖,影响其消费决策,促使消费者消费。当商品品质与承诺不符时,应予赔偿。虽然经营者作出的承诺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标准,但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经营者应依约履行。本案判决有利于制裁消费欺诈行为,通过充分保护个体消费者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