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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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背景
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会议指出,要加快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
要统一修复规则,健全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结果认定等环节标准规范。
要打破数据壁垒,尽快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频率,促进相关领域社会数据互联互通。
要强化部门协同,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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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嘉宾
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北京信用学会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副主任
付继存。受访者供图
马诗雅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北京信用学会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委员
马诗雅。受访者供图
6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为失信主体重塑信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新的政策指引。作为科技创新与市场经济的核心纽带,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修复机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针对政策如何在“严保护”与“容错纠错”间寻求平衡,封面新闻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北京信用学会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副主任付继存,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北京信用学会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委员马诗雅,从制度战略意义、领域特殊性、数据协同困境及治理路径等维度带来深度解读。
信用修复制度有何意义?
建立“失信—惩戒—修复”闭环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恢复其信用状况的过程。这一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了重塑信用的机会,旨在平衡失信惩戒与鼓励改正错误之间的关系。
付继存指出,信用修复制度为创新活动提供了必要的容错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而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为非恶意失信主体提供救济渠道,避免了“信用惩戒终身化”对创新积极性的抑制,符合知识产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旨,最终也能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
在优化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环境方面,该制度通过重塑主体信用资质,显著降低了知识产权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顾虑。这不仅促进了专利许可、技术转让等市场化运作,更通过畅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路径,培育了创新要素市场的发展动能,体现了信用工具对创新资源配置的优化功能。
更为深远的是,制度设计强化了行为规范的引导作用。付继存表示,明确的修复规则建立了“失信—惩戒—修复”的完整行为反馈链条,既提升了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认知水平,又通过信用修复的示范效应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
“总体而言,这一改革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举措,更是优化创新生态、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创新。”付继存说。
是否适用“统一修复规则”?
具备价值目标一致性
与其他领域相比,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修复具有特殊性。付继存解释,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涉及复杂的技术细节和法律解释。例如,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需要结合专利的技术内容、申请目的、创新性等多方面进行判断,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则需要评估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是否构成抢注等。
“修复知识产权信用时,不仅要消除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还要恢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创新激励功能。”付继存以商标领域为例说明,因恶意注册被失信惩戒的主体,修复后应确保其能够重新参与市场竞争,这就要求修复机制需在保护创新主体积极性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找到平衡——过度惩戒可能抑制创新,过于宽松又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鉴于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的特殊性,是否适用本次国常会提出的“统一修复规则”?付继存给出了肯定答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为例,该规定已构建包含行为认定、修复条件、程序规范等要素的完整体系,与国常会要求的资格审查、过程监督等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
在实施机制方面,《管理规定》第4条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中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公示制度,为统一修复规则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和制度依托。
此外,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修复机制旨在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创新,这与国常会传递的“容错纠错”制度善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在保持知识产权特殊性的前提下,通过细化修复标准和优化程序衔接,完全可以实现专业领域制度与统一规则体系的有机融合。”付继存说。
如何破解数据壁垒?
技术与机制双重完善
国常会强调“打破数据壁垒,促进社会数据互联互通”。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数据是否已实现跨部门共享?付继存表示,目前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总局正推进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将行政许可、严重失信名单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总局也为知识产权部门开通了相关查询权限,形成了基础性的数据交互框架。
“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协调障碍,主要表现为三重数据壁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生、北京信用学会知识产权信用专委会委员马诗雅告诉记者,在数据共享机制层面,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基础性信息共享机制,但部门间数据交互的深度与广度仍显不足。
同时,技术标准的不协调构成了更隐蔽的壁垒。各部门在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数据处理规则及评价标准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差异,这种标准不统一现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数据整合效果,并对协同监管效能产生制约。
此外,在信息时效性方面,由于信息同步机制有待完善,信用修复结果在各系统间的传导存在一定延迟,有时会出现“修复完成但系统未更新”的情况。
“破解这些壁垒需要系统思维”,马诗雅建议在完善技术层面系统对接的同时,逐步推进数据标准体系的统一建设,并健全时效保障机制,从而实现信用数据的全流程、全周期动态管理。
部门协同何以突破瓶颈?
构建全流程协同平台
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修复涉及市场监管、法院、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强化部门协同成为政策落地的关键环节。马诗雅建议,应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知识产权信用修复中的具体职责。各部门需在信用修复的受理、办理、更新反馈以及异议处理等关键环节密切协作,确保流程顺畅。同时,各部门应联合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应用标准,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的协同障碍。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协同的技术基础,需构建一个集信用信息采集、修复申请、异议处理、结果公示于一体的全流程协同平台,实现各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地方信用平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的全面对接。”马诗雅表示,要确保信用修复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等系统中同步更新,避免信息滞后。
针对涉及多部门的信用异议,付继存建议建立联合处理机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牵头部门,协调市场监管部门、法院等共同参与异议处理。各部门需在异议受理、调查、裁决等环节密切配合,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要定期组织跨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提升各部门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信用修复工作的理解和协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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