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转包做生意,总要压价给自己留点利润,他却加价发包出去?因为他是“骗子”!
一次诈骗得手没被抓,他“重操旧业”,没想到栽了,还被“加刑”了。因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被告人谢某因两次实施诈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谢某的第一次“刑”,是在2024年3月。他因诈骗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在刑罚执行期间,司法机关深入调查发现,早在本次判决前的2023年,谢某便已实施诈骗行径。
2023年2月12日,谢某在某货运APP上捕捉到陈某发布的货物运输信息后,立即化身“货运中介”,通过微信与陈某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后,谢某以11000元的运费承接下该运输业务。
然而,谢某并不打算自己送货。他转而在另一货运APP上摇身一变成为“货主”,故意将陈某的订单运输价格抬高至14600元重新发布。随后,他又通过微信与货车司机程某联系,以虚高的运费吸引程某接单。次日凌晨,程某如约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谢某在收取陈某支付的11000元运费后,却对程某应得的14600元运费拒不支付,非法占有全部运费。
谢某因此获第二次“刑”。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某前因实施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将本案犯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遂作出判决,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为货运司机接单拉货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错综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多行骗的机会。正规的货运平台可为货品以及资金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无论是货主还是司机,在派单、接单过程中都不宜脱离正规平台进行私下联系、交易,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撰文:董志豪
【作者】 董志豪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