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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销售,如何定性?
2018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孙某结在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摊位销售银鱼。
为使所销售的银鱼能够在常温下存放更长时间,孙某结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浸泡的银鱼销售给多地商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9万余元(币种下同)。
2020年至案发,孙某结雇用被告人刘某军在其摊位帮忙,从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等工作,刘某军参与销售金额共计67万余元。
经某市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孙某结销售的银鱼中均检出工业用甲醛成分。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结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刘某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工业用甲醛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列入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工业用甲醛或者销售明知掺有工业用甲醛的食品的,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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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