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挪用业委会账户资金如何定性?
2014年6月l0日,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王某被选为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5年3月6日,王某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在银行开设对公账户,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和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
2015年12月1日至8日,王某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中分9次共将44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40万元转账到至贺某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某公司2%的股权投资,后又将剩余的4万元用于借款转账借贷给业主委员会成员李某。
2016年5月20日,因小区业主要求对小区的账目进行财务审计,王某从自己个人银行账户向业主委员会的账户分9次转入共44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王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刑法》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
本案中,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挪用资金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