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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被告人谢某荣系某烤鸭店实际经营人,该店主要销售凉菜、卤煮熟食等即食食品。
在开业促销活动中,因低价促销,购买消费者多,售卖窗口没有及时关闭,室内温度过高,导致食物滋生细菌,且有的食材超过保质期。
多人在该店购买熟食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其中10人以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并就医治疗。
经某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在当天抽检的40份单品中,11批次凉菜检测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17批次“金黄色葡萄球菌”超出标准限值,鸡翅、烤鸭亚硝酸盐严重超标。
2022年4月18日,谢某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荣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长期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人员,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依法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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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