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如何定性?
创始人
2025-03-04 23:00:39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进行销售,如何定性?

被告单位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乙炔)、医用氧(气态)生产、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的批发及零售、氧气等气体的气瓶充装、销售等。

被告人张某英系法定代表人,也系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被告人张某军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被告人田某忠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厂长负责生产、技术。

2019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英、张某军、田某忠为了隐瞒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的犯罪事实,由张某军、田某忠伙同他人将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转移隐藏,并将2017年1月份之前的财务会计凭证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冒用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犯 销售假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

被告人张某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张某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被告人田某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医用氧属于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以销售假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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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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