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店员给宠物犬洗澡时被咬伤,法院为何判其承担八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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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 08:20:38

泰州靖江市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一起宠物店店员给宠物犬洗澡时被咬伤的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中,犬主人和宠物店被判二八开责任承担。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江某是某宠物店的实际经营人。今年2月至3月间,杨某夫妇先后两次将宠物犬送至该宠物店洗澡。第二次洗澡时,杨某在宠物店登记了联系人信息后离开。之后,江某进入操作间,打开笼门准备为该宠物犬洗澡时,认出了该犬是杨某家的宠物,并告诉其他工作人员该宠物犬洗澡时会咬人。正在江某准备为该犬佩戴嘴套时,该犬突然情绪失控将江某咬伤。江某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00余元。因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夫妻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江某诉称,其第一次为该犬洗澡时,该犬就出现撕咬情况,难以管理。第二次洗澡前,其已经认出该犬,在尝试准备服务过程中,被该犬咬伤。原告认为,杨某夫妻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夫妇认为,将宠物犬交给宠物店后,宠物店系实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且原告作为从事宠物服务业的专业人士,应当有专业知识和注意义务,其在服务过程中操作失当,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宠物犬送至宠物店内消费,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时,宠物店取得该犬的管理人身份。因原告自认系该宠物店的实际经营者,因此原告及该宠物店的责任合并确定为原告自担部分。

对于原、被告的具体责任应当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宠物犬具有一定攻击性,杨某夫妇作为饲养人,在携带宠物外出时应当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宠物侵权事故,但被告夫妇疏于采取措施即将宠物犬交付给宠物店,存在一定过错;宠物店接受了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犬,并在未采取好安全措施前就让其饲养人离开,增加了原告为宠物犬洗澡时的安全风险,宠物店作为宠物犬的管理人亦存在过错;而原告江某长期从事宠物服务行业,应当清楚该行业风险,江某在认出该犬并明知该犬存在攻击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终止服务,让宠物犬继续待在笼子里,确保安全。但其不顾宠物犬撕咬的可能,在未佩戴足够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仅穿着防尘衣继续操作,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综合认定被告杨某夫妇负担原告损失的20%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最终确定原告至起诉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000余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20%,即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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