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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如何定性?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日本使用千牛、支付宝等聊天工具与位于我国境内的王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后,多次将其在日本收购的大量英特尔品牌CPU向王某某销售牟利。
薛某某将上述CPU自日本通过邮政EMS国际快递方式寄送入境,其明知上述CPU为应税货物,仍伙同王某某通过伪报货物信息、伪报贸易性质、变更国内收货地址等方式逃避海关税款征收。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薛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于境外发货人按照进口货物收货人的要求实施伪报货物信息、大包改小包、更换收货地址、委托通关公司清关等行为,且收货人支付给发货人的货款中不包含税款的,应当认定 涉案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境外发货人按照境内收货人要求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系 为收货人实施走私偷逃税款提供帮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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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