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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为非法牟利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如何处理?
被告人王某甲系某屠宰厂实际经营者。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蒋某甲主动来到该厂找王某甲称可通过给其屠宰厂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达到增加生猪出肉率的目的。
王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同意雇佣蒋某甲等人在其经营的屠宰厂内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支付给蒋某甲8元报酬。
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蒋某甲先后雇佣被告人代某甲、蒋某丁、高某某、代某乙、代某丙、代某丁等人来到某屠宰厂,分工协作,通过先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进行注水的方式,共计给1万余头待宰生猪打药、注水。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 上述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实践中,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猪屠宰前给生猪注水。为了增强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许使用的兽药,躲避药物残留检测,导致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难、鉴定难、定性难,影响惩治效果。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屠宰相关环节打药注水的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给生猪等畜禽注入禁用药物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对于注入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药物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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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