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局认定股东冒名登记成立 法院为何对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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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8:01:48

央广网南京10月16日消息(记者王锡斐)10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典型案例,涵盖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身份认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清算责任承担、公司司法解散的认定标准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旨在为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规则指引,教育引导企业加强内部治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央广网记者 王锡斐 摄)

记者关注到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邵某与王某、刘某系亲戚关系,邵某取得王某、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铝业公司的设立登记,铝业公司登记股东显示为王某、刘某,认缴出资均为44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5年底。2020年,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105万元及利息,材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王某、刘某均将各自持有的铝业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朱某。2023年2月,材料公司要求铝业公司股东朱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以铝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王某”“刘某”名字均不是本人书写、其系冒名股东为由,向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股东身份申请。后该局认定王某、刘某名字并非本人书写,股东冒名登记成立,因撤销股东身份将影响现任股东和高管的相关权益,故对于王某、刘某的股东登记事项不予撤销。

法院方面认为,股东是否被冒名登记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王某、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并据此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表明二人认可其曾系铝业公司的股东。且从各方陈述及王某、刘某、邵某之间的关系等来看,不足以证明王某、刘某系铝业公司的冒名股东,王某、刘某是铝业公司借名登记股东的可能性相对较高。无论王某、刘某是否实际出资或系借名股东,均应履行出资义务。朱某是铝业公司现股东,应当在未出资8560万元范围内对铝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刘某在铝业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朱某,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应当分别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受让股东朱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股东登记情况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相对人基于对公示登记信息的信赖与其交易并产生纠纷时,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即使是被借名登记为股东,其也应以股东身份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应避免轻易将身份证出借给他人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建议借名股东与实际出资股东签订书面协议,就责任承担、追偿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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