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程序规则破解指定管辖滥用的问题?
创始人
2026-06-19 21:21:11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辩护律师无公权力支撑,所有辩护意见都必须依托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有效对抗公检法机关的程序性问题。针对指定管辖乱象,可从公安管辖权限、特殊案件管辖规制、管辖争议审限三个维度开展实操抗辩,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首先,公安机关无随意提请、获得指定管辖的权限,是辩护抗辩的核心突破口。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指定管辖仅适用于管辖不明、管辖存在争议两类案件。其中管辖争议有明确前提,需两个及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受案、立案,出现争抢管辖或相互推诿的情形,且各机关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后,才可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同时,公安提请上级指定管辖,必须在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信息、案件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过程及指定理由,层层上报至有权机关,程序要求极为严格。

当前大量异地管辖的涉黑涉恶、区域性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诸多案件是上级公安机关先出具指定管辖函,下级公安机关再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看似程序合规,实则完全不符合法定条件。此类案件不存在管辖争议、无协商过程,根本不满足公安指定管辖的法定前提。辩护实操中,律师可书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提请指定管辖的全套报告及材料。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以内部材料为由拒绝提供,且无法补正相关材料、虚构管辖争议事实。该程序性硬伤无法弥补,在审查起诉阶段,可有效推动检察机关认知到管辖程序违法,进而以管辖存疑为由退回补充侦查,通过程序瑕疵撬动案件协商,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理、撤案的空间。

其次,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可规制司法机关规避管辖的耍赖式操作。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典型违规情形: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检察院撤回起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规避原管辖法院,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以此规避上诉不加刑等被告人权利保障规则。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专门针对该行为作出规制,明确此类案件必须层层上报原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通过指定管辖方式,将案件交由原一审法院审理。辩护律师遇到同类情形,可主动向二审法院反映情况,要求适用指定管辖规则纠正违规管辖行为,同时针对无新事实、无新证据的重复起诉行为提出抗辩,阻断司法机关的程序规避操作。

最后,可依托管辖争议法定审限把握辩护节奏、实现案件突破。根据《刑法审限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法定期限为两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最长办理期限仅为四个月。

实务中有典型案例印证该规则的辩护价值:某一审案件包含十名被告人,五人认罪认罚、五人拒不认罪。辩护律师针对五名不认罪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后,原审法院自认无管辖权,主动拟将案件移送外地法院,但异地公检法机关因案件复杂、当事人拒不认罪,拒收案件。

因管辖争议最长四个月的法定审限约束,案件长期处于无机关受理、无办案进展的僵局,超期后无法继续推进诉讼程序。最终,五名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案件因程序僵局作撤案处理,无任何案底;而同期认罪认罚的五名被告人已被依法判决。这一实操案例充分说明,辩护律师可依托法定审限把控辩护节奏,告知在外当事人耐心等待,利用司法程序僵局,最终实现案件撤案、当事人免责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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