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动手指帮人转个账,就能拿到“好处费”?清镇市男子张利(化名)信了这种“好事”,结果短短三个月,不仅账号被封,自己也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面临牢狱之灾。
2025年3月,张利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在格鲁吉亚做红酒生意的李飞(化名)。两人聊了近一年,2026年1月,李飞称其银行卡被限额,以需要银行卡收货款为由,多次游说张利出借本人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并承诺转1万元给予200元好处费。
听起来很简单,动动手指,转100万元就能赚2万元。张利虽有疑惑,但仍向对方提供了银行卡卡号。很快,他的卡里收到陌生人的转账。他按李飞指示,把钱充到支付宝,扣下好处费,再转到李飞指定的账户。
2026年2月6日,因频繁大额转账,张利的支付宝账号被封——限制收款、限制代付。此前收到的好处费让他迷了眼,不但没收手,还在李飞“指导”下,先后两次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新办电话卡,并注册支付宝账号,继续帮人过账。
直到2026年4月,张利的三个账号因违规操作被限制收款、代付等。经查,他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款21万余元,流入金额高达95万余元,张利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近日,清镇市检察院审查后认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对犯罪嫌疑人张利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明确指出:明知对方资金来路不正,仍出借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并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就是为电信诈骗团伙“洗钱”提供工具。张利在账号被平台多次封禁后依然“换马甲”操作,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检察官提醒:
千万别以为“只是借个卡”“没直接骗人”就不算犯罪。在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中,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就是为骗子“搭桥铺路”。一旦自己的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款,这人就成了骗子的“工具人”和“替罪羊”。
自己的卡,骗子用来洗钱;自己的号,骗子用来骗人;自己赚三五百元,受害人可能倾家荡产。轻易沦为电诈团伙的“工具人”,最终不仅要退缴违法所得、面临刑事处罚,还会留下终身案底,严重影响个人及家庭。
请记住,凡是让你“借卡过账”“帮忙转账”并给好处的,100%是陷阱,务必守住自己的卡、码、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郭睆秋
二审 肖慧
三审 田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