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局诱人醉驾,为何作局者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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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21: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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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作局诱人醉驾,为何作局者构成共犯?

2023年6月,另案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为获得从宽处理,产生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之念。

8月中旬,李某委托被告人聂某环“做局”诱使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其“制造”立功表现机会,承诺支付聂某环报酬人民币2万元(币种下同)。

聂某环又委托被告人方某程物色人选,后选定被告人艾某作为醉驾被揭发对象。

此后,聂某环、方某程、李某及其女友梁某雨经分别商议,确定由方某程、梁某雨、聂某环的女友邝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不起诉)等人陪同艾某饮酒,并教唆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再由李某揭发的分工方案。

李某预付聂某环3000元报酬。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聂某环安排被告人方某程邀请被告人艾某到某镇聚餐,并提供汽车让方某程借给艾某驾驶,安排邝某陪酒,另案被告人李某安排被告人梁某雨假扮邝某表姐一同陪酒。

当日下午,艾某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与邝某等人碰面后,在某镇某饭店吃饭,席间众人均饮酒。

梁某雨、邝某分别通过微信将艾某饮酒的情况告知李某、聂某环,李某叮嘱要让艾某喝白酒,以达到醉酒标准。梁某雨以请代驾人员为由,骗艾某放心大量饮酒。

艾某流露出当晚想在当地住宿之意,邝某为促成艾某酒后驾车,骗称朋友已在某酒吧安排包房,邀请艾某等人一同前往。

为确保艾某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聂某环假装偶遇出现在饭店门口,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教唆艾某驾车跟随其乘坐的汽车,经某高速公路回城区,谎称若发现前方有警察检查,其会提前通知艾某。

后艾某驾驶汽车搭载方某程、梁某雨、邝某等人跟随聂某环乘坐的汽车,从某收费站进入某高速公路往某平方向行驶。

聂某环将艾某在高速公路驾车的信息告知李某,李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揭发艾某醉驾行为。

当日22时44分,艾某在某平收费站出口被警察查获。

经鉴定,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2023年8月底、9月初,另案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聂某环支付1万元报酬,并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其揭发材料,提供给某区法院作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证据。

某区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于2023年9月13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3年10月,某平区公安局在侦办艾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艾某系被被告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及邝某“做局”而醉酒驾驶的事实。

同年11月至12月,梁某雨等四人陆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某区检察院补充起诉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某区法院启动再审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艾某犯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聂某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被告人方某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梁某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为了替另案被告人李某“制造”立功表现机会,反复唆使本无犯罪意图的被告人艾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对三被告人应当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且相较于艾某,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应当承担更重责任,故对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依法判处实刑,对艾某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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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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