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发展,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各方对数据相关权益也愈发关注。近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研究起草了《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该指引对数据产权的含义、公共数据资源能否进行产权登记、衍生数据权益归谁所有等问题作出规定。
什么是数据产权,什么又是数据产权登记?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本指引所称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而数据产权登记,是指数据产权登记机构按照本指引对数据的描述、来源、权利内容等进行审查,记载数据权利归属等信息,并出具登记凭证的行为。
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样例
“能在市场中流通的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同时,公开征求意见稿对不同情形下公共数据资源能否进行数据产权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其中,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不进行数据产权登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对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登记机构受理数据产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登记申请人补充佐证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主体核实。
通过处理使得数据价值提高,这样的衍生数据权益归谁所有?对此,公开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规定: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衍生数据的,可登记该衍生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稿还拟明确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数据来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数据存在尚未解决的数据权属纠纷;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为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