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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转化型抢劫犯罪中,如何认定既未遂?
2021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周进入某小区,撬门潜入被害人周某军家中,从卧室衣柜内窃取现金1100元放入裤袋内,尚未逃离即被返家的周某军发现。
邓某周为抗拒抓捕,与周某军在客厅发生撕扯,周某军报警后继续阻止邓某周逃脱,将邓某周按倒在客厅地上。
邓某周从地上捡起玻璃碎片抵住自己颈部,威胁周某军放其离开。
此时,周某军接听出警公安人员电话,邓某周趁机挣脱后进入厨房拿来一把菜刀,继续威胁周某军放其离开。
周某军夺下邓某周手中的菜刀和玻璃碎片。其间,周某军的手被划破,构成轻微伤。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邓某周抓获,从邓某周裤袋内搜出现金3079元。
到案后,邓某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后周某军出具谅解书,对邓某周的行为表示谅解。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以 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邓某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转化型抢劫中,若行为人未能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 抢劫罪未遂。
2.行为人是否“劫取财物”,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是否实际脱离被害人控制范围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逃脱抓捕当场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又手持利器相威胁,属于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
邓某周虽将周某军现金放入自己裤袋,但是当场即被周某军发现,直到被公安民警制服,未能摆脱周某军抓捕、逃离现场,故涉案现金一直在被害人控制范围之内,未被邓某周实际劫取。
邓某周行为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损害后果,因此 属于抢劫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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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