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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互殴?
2004年12月7日中午,在某美食店当厨师的被告人赵某乙因琐事与同店女服务员吴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叫来林某某等人持啤酒瓶殴打赵某乙,客观上未造成伤情,赵某乙当日报案,派出所亦制作了笔录。
被告人赵某甲从亦在该美食店当厨师的丁某某处得知赵某乙被打,后即准备了作案工具匕首。
次日,赵某乙获知林某某等人晚上到该美食店为吴某某领取工资,遂同其兄赵某甲分别携带西瓜刀和匕首于当晚8时许先后到美食店等候。
当林某某和陈某某来到某美食店时,赵某甲要求林某某等人赔偿赵某乙医药费人民币l500元,林某某拒绝。
陈某某即电话通知胡某某过来。与胡某某同在一起的董某某、翁某某、郑某某、丁某甲、吴某某、李某某等6人跟随胡某某来到美食店。
在店门口林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四、五人与赵某甲发生争执,胡某某先脚踢赵某甲,赵某甲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陈某某、胡某某及亦在现场的董某某、吴某某、丁某甲等人捅刺,赵某乙见状也拔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冲进人群乱砍。
董某某、吴某某从现场随手拿起拖把,郑某某从现场旁边沿山市场服务站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与赵某甲、赵某乙对打。
陈某某被赵某甲刺伤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某甲在现场跌倒,赵某甲持匕首朝其身上猛刺一刀致重伤。在旁边打电话的翁某某亦被赵某甲刺伤致轻微伤。
董某某、郑某某被赵某乙砍伤致轻微伤。
郑某某持菜刀砍伤赵某甲、赵某乙致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逃离现场后乘出租车逃往某市,途中遇警察设卡检查时,赵某甲持匕首威胁司机闯关未果,二被告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甲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乙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主观上都具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双方的行为是互殴性质,不是单方遭到不法侵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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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