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堃 赵潇宇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两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要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其中,专门提及了“开盒挂人”案例,引发社会热议。那么,究竟何为“开盒挂人”?当遭遇“开盒挂人”侵害时,人们该如何依法维权、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盒挂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所谓“开盒”,是当下网络流行语,本质上是一种恶劣的网络暴力行为,特指通过非法手段挖掘、搜集他人及其家人的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出行记录等,并在网络上公开散布。与传统“人肉搜索”相比,“开盒”不仅限于信息搜索,更会通过网络煽动网民对被曝光者进行攻击、谩骂、骚扰,极易引发大规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名誉权造成严重伤害。
实施“开盒挂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开盒挂人”行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名誉权等),因此被侵害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除了上述民事责任,“开盒挂人”行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若情节严重,甚至会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若行为人在网络暴力之外,还实施了线下跟踪、恐吓、威胁等行为,且情节恶劣的,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制裁。
吴某与朱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陈某后,陈某提出可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帖“抹黑”的方式报复朱某。随后,陈某购买了包含朱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及铁路购票记录等个人信息上千条,吴某从中挑选了部分信息用于撰写诋毁帖文。陈某修改后,交由专门发布负面帖子的邓某,并支付相应费用。邓某等人将诋毁朱某的不实帖文拟定多个夸张标题以吸引流量,在网络上广泛散布。该帖子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超过200万。因朱某是中学教师,此事对其正常教学工作和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一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为依法整治“开盒挂人”这类网络暴力行为,国家持续加大监管和惩治力度:2023年,《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2025年,《中央网信办部署进一步加强“开盒”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印发,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督促相关主体强化“开盒”问题整治,筑牢网络空间安全防线。
未成年人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需要明确的是,未成年人身份绝不能成为实施“开盒”行为的“挡箭牌”,更不应沦为“开盒”的犯罪工具。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容易被网络上的不良情绪煽动,通过“开盒”行为宣泄负面情绪,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者。还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身份不易被追责的特点,专门诱导其作为“信息采集员”和“网络水军”,让未成年人成为实施“开盒”网暴行为的工具人。
周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境外软件上创建并管理三个专门用于“开盒”的频道,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发布信息时,还附加了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犯了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周某等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成年人并非违法犯罪的“免罪金牌”。一旦触碰法律红线,未成年人同样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承担。
在民事责任方面,“开盒”行为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民事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实施“开盒”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在行政责任方面,“开盒”行为的核心是散布他人隐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在刑事责任方面,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程序,兼顾教育与惩戒。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参与“开盒”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其年龄和行为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训诫、责令严加管教、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等措施。
培养未成年人健康向善的人格,引导其遵守法律底线,是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未成年人言行有矩、知法守法,不参与网络暴力,既需要家庭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更需要网络平台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净化网络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网络防线。
平台没当好“守门人”也要追责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肩负着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全流程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严格确保其收集、存储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若未经用户许可,非法收集、传输用户个人信息,平台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因平台故意或过失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张某在某社交平台上非法收集到郑某的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后,在该平台上肆意公开,对郑某实施“开盒”行为,并进行辱骂,导致郑某收到大量骚扰短信,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该社交平台所属公司未能履行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郑某个人信息泄露,遂判令该社交平台所属公司与张某共同向郑某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1万元和5000元。
在“开盒挂人”这类网络暴力行为中,网络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核心载体,依法负有严格的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明显涉及“开盒”泄露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内容,平台负有主动审查、及时删除、屏蔽的法定义务。结合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应当依法停止向其提供服务,从源头遏制侵权信息传播。
同时,在接到用户的侵权投诉后,网络平台应第一时间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全力阻断“开盒”信息的传播渠道,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网络平台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承担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因此,网络平台必须切实发挥其关键作用,当好网络生态的“守门人”。一方面要加强技术防护,完善数据安全体系,避免数据漏洞导致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另一方面要强化平台信息监测,对异常数据进行实时预警,并对组织“开盒”、提供“开盒”服务的账号群组,主动及时采取封禁、解散等措施,从源头遏制“开盒”行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法官提示
若被“开盒”应冷静取证多渠道维权
首先,事前防范要做好,给隐私加上“智能锁”。在社交平台、网络社群等场景中,避免透露详细住址、家庭照片、出行轨迹等敏感信息,杜绝过度分享个人生活。要提高信息保护警惕心,不随意点击陌生链接,不轻易填写来路不明的问卷、表单,收到可疑信息时要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切勿轻信陌生人员的信息询问。了解并运用平台隐私设置功能,目前多家主流互联网平台已上线“一键防暴”“一键取证”“举报投诉”等功能,可限制陌生人私信、屏蔽恶意评论、协助取证等。
其次,事中取证要冷静,给维权补足“证据弹药”。一旦发现被“开盒”,切勿惊慌删除相关信息,而是要冷静取证。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后续维权的成败。截图录屏时,要保留四个关键要素:发布者信息(包括头像、账号ID、IP地址等),发布时间(明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发布内容(完整留存泄露的隐私信息、侮辱辱骂言论等),危害后果(包括帖子阅读量、点击量、转发量等),这些证据可协助确定侵权人及侵权行为、侵权后果。
最后,事后阻断要果敢,多渠道打击“开盒”行为。“开盒挂人”涉及侵权人的民事、刑事责任,网络平台的监管责任,以及国家网络安全综合治理等多个层面,维权时可采取多渠道联动方式,全力打击侵权行为。一是向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明确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平台有义务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及时处置,平台的介入有助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查找侵权人、降低侵权影响。二是通过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维权,可拨打12377举报热线,或通过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公众号、“网络举报”App及官方网站等多种途径,提交相关证据和举报信息,将侵权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三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如能明确侵权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所受损害,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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