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创始人
2026-03-22 02: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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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2014年3月12日晚,被告人陈某杰和其妻子孙某某等水泥工在某工地加班搅拌、运送混凝土。

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容某甲、容某乙(殁年19岁)和纪某某饮酒后,看到孙某某一人卸混凝土,便言语调戏孙某某。

陈某杰推着手推车过来装混凝土时,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杰。

陈某杰便生气地叫容某乙等人离开,但容某乙等人不予理会。

此后,周某某摸了一下孙某某的大腿,陈某杰遂与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

周某某冲上去要打陈某杰,陈某杰也准备反击,孙某某和从不远处跑过来的刘某甲站在中间,将双方架开。

周某某从工地上拿起一把铁铲(长约2米,木柄),冲向陈某杰,但被孙某某拦住,周某某就把铁铲扔了,空手冲向陈某杰。

孙某某在劝架时被周某某推倒在地,哭了起来,陈某杰准备上前去扶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某杰拳打脚踢,陈某杰边退边用拳脚还击。

接着,容某乙、纪某某从地上捡起钢管(长约1米,空心,直径约4厘米)冲上去打陈某杰,在场的孙某某、刘某甲、容某甲都曾阻拦,容某甲阻拦周某某时被挣脱,纪某某被刘某甲抱着,但是一直挣扎往前冲。

当纪某某和刘某甲挪动到陈某杰身旁时,纪某某将刘某甲甩倒在地并持钢管朝陈某杰的头部打去。

因陈某杰头戴黄色安全帽,钢管顺势滑下打到陈某杰的左上臂。

在此过程中,陈某杰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孙某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打开长约15厘米,刀刃长约6厘米)乱挥、乱捅,致容某乙、周某某、纪某某、刘某甲受伤。

水泥工刘某乙闻讯拿着一把铲子和其他同事赶到现场,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见状便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对着陈某杰砸过来。

容某乙被陈某杰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地,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纪某某、刘某甲、陈某杰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

其后,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 陈某杰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某某的诉讼请求。

1.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

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2.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不能要求只有在不法侵害已经对人身安全实际造成严重危害时才能进行特殊防卫,在不法侵害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3.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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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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