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患者未尽谨慎注意义务
2024年2月29日,黄某某(66岁)在女儿陪同下前往某医院就诊,其外孙(5岁半)同行。黄某某一行人进入医院门诊大楼,乘坐自动扶梯前往诊室。乘梯时,黄某某左手拿着病历资料,右手牵着其外孙。在自动扶梯上升过程中,黄某某重心不稳,向后摔倒。之后,黄某某住院治疗,花费36437.84元。经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诉讼中,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医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对前来就诊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义务应当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经查,该医院在门诊大楼内,针对前来就诊的人员设置了自动扶梯,并针对老年人、行动不便者专门设置了升降直梯;医院在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处设置有醒目的安全提示,并对自动扶梯进行定期检验和每日巡查;事发自动扶梯为合格产品,事发时没有发生故障。故医院已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黄某某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同时还手牵一位未成年人,导致自己在扶梯上摔倒;其本人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其同行的成年家属亦未履行应有的照顾职责。故黄某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所负有的,保护其经营、管理场所或者组织活动的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特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法定义务,既包括提供特定的物,也包括实施特定的行为。下面就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详细说明。
第一,公共场所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根据国家、地方行业标准或者操作要求,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进行安排,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伤害。如确无相关行业标准和操作要求,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者可预见的或者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能认识到的风险范围和程度,来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二,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
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实际操作中,可以从时间、地点、可预见的后果、管理者采取的措施、受害人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行为是否达到“合理限度范围”的标准。
需注意,对于管理和控制能力应进行客观评价。具体应按照公共场所管理者当下的经营能力,评价其能否满足一般安全保障需求,而不是满足所有消费者的任意安全保障需求。
第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认定应同时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审理重点,主要集中于查找致害原因,以及认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公共场所管理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采取积极的安全保障措施,且造成他方损害,便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可以认定其有过错。
本案中,法院查明,该医院在门诊大楼设置了自动扶梯和升降直梯,自动扶梯上下处标有“紧握扶手注意安全”的醒目警示语,升降直梯处标有“老年人,使用轮椅、平车及行动不便者专梯”的标语。事发自动扶梯于2022年1月24日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于2024年1月16日接受定期检验,结论为合格。医院物业人员每日每小时一次对自动扶梯进行巡查,事发时巡查记录显示运行正常。综上分析,可以确认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体现于法律条文,更贯穿于日常生活场景;不仅是事故发生后追责的依据,更是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的制度基石。从个人出行到社会稳定,从行业发展到国家治理,这项义务如同兜底的“安全网”、隐形的“警戒线”,维系着社会安稳与长治久安。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者而言,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产生危险,防止危险扩大。例如,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在出现危害后果时应当对受害人及时实施救助等。
对于公共场所参与者而言,应当确保自身言行举止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在参与社会活动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出现危害后果时应当及时自救、防止损害扩大。若公共场所参与者既违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因行为方式不当而自陷危险,应当自担责任后果。
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杨宜、法官助理 贺如意
编辑:宁艳阳 杨真宇
校对: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