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判7年,二审为何改判1年半?
创始人
2026-03-06 0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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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化名)是一名吸毒人员,一天在街上走着,迎面遇到李四和王五(均为化名,二人曾经在某派出所做过辅警)。李四觉得张三神色慌张,有点不对劲,于是同王五上去盘问张三。

张三以为遇到便衣警察了,就主动交代其刚买了1克毒品(冰毒,即甲基苯丙胺),并交出了毒品。

李四问张三从哪里买的,张三交代说从赵六(化名)手中买的。

李四和王五商量:“咱俩也办一回案子,把赵六抓了送派出所?”王五同意。

然后,李四让张三带他们去找赵六。

见到赵六后,李四和王五就把赵六抓了,并搜了身,后叫了一辆的士把赵六送到了某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后,李四把赵六交给值班民警。当时已经天黑了,民警把李四交来的五包冰毒和一包麻古摆在一辆小汽车的引擎盖上,打开手机的手电筒,用光照到赵六的面部问:“这五包冰毒是你的吗?”赵六答:“是的。”这个讯问过程,民警录制了一段时长46秒钟的视频。

然后民警带赵六去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赵六不承认有五包冰毒,只承认自己有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另外四包冰毒不是他的。

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赵六还是坚称自己只有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于是检察院起诉赵六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46克。

在法院开庭时,公诉人举证完毕后,主审法官要求公诉人对民警向赵六讯问的那个视频补充举证。然后当庭宣判,以赵六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2.86克,判处赵六有期徒刑7年。

赵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改判赵六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何忠民律师接受委托,经阅卷、会见后认为,本案只能认定赵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46克,量刑在1年左右。

于是,何忠民律师为赵六撰写了《上诉状》,经赵六签字后交给了法院。

二审法院立案后,何忠民律师又去找了承办法官,一是需要核对一下案卷材料是否完整,二是需要将一审开庭笔录复制,三是将主要辩护意见以《律师意见书》的形式先交给法官。

后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改判赵六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二审判决书宣判后不久,赵六就回家了。

本案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一、赵六对其持有一包冰毒和一包麻古共计15.46克的事实供认不讳。即其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一审判决认定赵六非法持有另外四包冰毒(甲基苯丙胺)37.4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李四王五不具有侦查人员的资格,又系非法搜查的犯罪嫌疑人,违法使用诱惑侦查措施,违法使用警械,更有栽赃陷害的嫌疑,故二人不具备证人应当中立、如实作证的基本条件,失去了作证的资格,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张三的证言多处失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4.李四、王五等人赵六身上搜查毒品的过程没有制作视频记录,到派出所后民警对赵六也没有搜查的视记录,故认定4包冰毒系赵六持有证据不足

三、一审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超出指控范围认定犯罪事实。

1.《起诉书》指控赵六非法持有毒品15.46克,而一审判决认定赵六非法持有毒品52.86克,超出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多认定了37.4克。

2.在质证阶段,审判长主动要求公诉人出示公诉机关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这种证据突袭,导致赵六及其辩护人没有充分的质证准备,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

3.公诉人对视频的举证目的,是证明赵六持有其中部分毒品,而不是持有视频中的全部毒品。一审法庭无视公诉人对的举证目的,超范围认定犯罪事实,违反法庭应当具有的中立原则,确实有失公平、公正。

四、另外四包冰毒(37.4克),如果不是赵六持有的,那么到底是谁的?有以下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李四、王五等人携带的,目的是陷害赵六因为赵六为人高调,曾得罪过他人。

第二种可能,该四包冰毒系他人所有。李四、王五抓捕赵六的现场还有其他人,不排除其他人携带了毒品,因害怕被抓而偷偷丢在地上,后被李四等人捡到了。

总之,本案认定另外四包冰毒(37.4克)系赵六持有的,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公诉机关依法指控赵六非法持有1包冰毒和1包麻古是正确的,并没有指控该37.4克冰毒系赵六所持有,但一审法庭严重违反法律程序,超出指控范围审理并判决认定该37.4克冰毒系赵六持有,从而作出有期徒刑7年的量刑,与认定15.46克、依法量刑1年左右相比,确实是太重了,对赵六来说,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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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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