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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有一家做物流生意的A公司。
2016年6月,B公司从某纸业公司承接到一个纸品运输业务,转包给A公司,由A公司组织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
因该项目需要垫资,而A公司资金紧张,恰好在2017年4月,C公司为了新增经营业绩,找到A公司寻求融资合作。
经三方协商一致,2017年6月B公司作为上游,C公司作为下游签订了《国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同时,C公司作为上游,A公司作为下游,也签订了《国内公路运输服务合同》。C公司按融资金额获取月利率1%的收益。
2017年7月,B公司中标了纸业公司的华南项目,该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运、仓储等多式物流服务。C公司在了解了华南项目后,愿意继续为A公司提供融资。
因C公司没有水运资质,故其将B公司提供的多种运输模式合同文本,修改成没有水运部分的合同,并于2017年8月发给王某。
王某把该合同文本发给B公司总经理毛某,毛某看后说这个合同文本肯定不能在B公司盖到章。鉴于当时合作已经在实际进行中,停不下来,按毛某要求,王某刻制了一个B公司的公章,交给了B公司的闵某,闵某在合同上盖了章,然后寄给了C公司。
2018年6月,因B公司总经理毛某离职,B公司决定退出华南项目。于是C公司与A公司合作至2018年8月31日终止。
在三方合作过程中,C公司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共计付给A公司融资款1.6亿余元,B公司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付给C公司的资金是1.2亿余元,差额3800余万元。
其中,华南项目于2018年8月31日终止合作后,A公司还于2018年9月至11月通过B公司付款380万余元给C公司。
因C公司尚有3800余万元未收回,故向某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被诈骗了。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以及某法院一审审理,最后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A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3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C公司3800余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何忠民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会见,发现A公司没能归还C公司的这3800余万元,系经营亏损造成的,王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这笔资金,故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又因C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故王某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基于上述判断,何忠民律师撰写了《律师意见书》给二审法院主审法官,阐明主要辩护观点,其后又组织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开庭前精心做好了开庭准备,庭审中做了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并当庭提交了书面《辩护词》。主要辩护意见有:
上诉人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C公司的3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系A公司经营性亏损造成的,与王某伪造印章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C公司的3800余万元经济损失系A公司经营性亏损造成的。
2.一审判决书认定王某具有诈骗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
3.王某伪造印章的行为与C公司的3800余万元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判决书凭3800余万元经济损失而客观归罪于王某是错误的。
1.王某没有挥霍资金。
2.A公司从C公司所获得的资金全部用于了公司经营。
3.三方合作结束后,A公司仍然归还了380余万元给C公司。
4.王某没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三、有类似案件的无罪判决可供参考。
最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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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