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简介:违法所得高达40万元的开设赌场罪,原本刑期高达5年以上,最后经过张家豪律师的辩护,重庆某法院成功判决赌博罪,轻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第一章 深夜急电:朋友的求助与焦急的家属
来电的是我的一位多年好友,语气匆忙:“张律师,这次你一定要帮帮忙。我有个长辈叫李晓红(化名),五十多岁的人了,平时也就是爱打打牌。前两天突然被重庆某区的警察带走了,家里人都急疯了,通知书上写的是涉嫌开设赌场罪。老太婆怎么可能去开赌场呢?”
次日一早,李晓红的家属来到了我所在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家属一脸茫然与无助:“张律师,我妈就是和那个张桂英(化名)合伙租了个茶楼的房间,让大家来打打牌,收点茶水钱。怎么就成了开赌场了?还要判好几年?”
“涉案金额大概有多少?经营了多久?”我问道。
“大概半年吧,具体赚了多少我们也不清楚,警察说查到的流水很大。”家属的声音越来越小。
在接受委托后,我立刻组建了辩护团队(代科律师、袁梅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
第二章 高墙初见:“我以为只是玩玩,没想到是犯罪”
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我们见到了李晓红。五十多岁的她,满脸憔悴,眼神中充满了惊恐。这是她第一次面对刑事羁押,巨大的心理落差让她显得有些迟钝。
“李大姐,我是你家里人请来的辩护律师,专门来帮你的。”我们尽量让语气平和,安抚她的情绪。
李晓红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我就是给大家提供个地方打牌,怎么就犯罪了呢?”
“你先别急,咱们慢慢说。”我拿出笔纸,开始引导她还原事实,“你和张桂英是怎么开始做这个事的?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李晓红擦了擦眼泪,开始回忆:“今年2月份的时候,我和张桂英商量,反正没事做,不如租个地方搞个‘茶馆’。我们就约了一些平时认识的朋友来打牌,打的是‘倒倒胡’。”
“在这个过程中,你们是怎么收费的?”这是定性的关键。
“每桌每局我们抽400块钱。”李晓红说,“为了怕警察查到现金,也为了方便算账,我们特意去做了那种卡片当筹码。每张卡片代表100块钱。客人来了先找我们拿卡片,打完牌了,拿着卡片来找我们结账。我们把抽头扣掉,剩下的钱转给赢家。”
我心头一沉。固定场所、提供筹码、高额抽头、资金结算,这些特征已经非常符合“开设赌场”的外观了。
“那参与打牌的人,都是些什么人?有没有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或者陌生人?”我追问道。
“没有没有,都是熟人,或者是熟人带来的朋友。大家都认识,如果不认识的人我们是不敢让进来的。”李晓红急忙解释。
“这半年大概赚了多少钱?”
“具体我也没细算,但是警察给我看的那个账本,说是涉案金额有40万多”李晓红低下了头。
“李大姐,我要和你说实话,”我严肃地看着她,“如果按照警方的认定,就属于开设赌场罪的‘情节严重’,刑期是五年到十年。这绝不是‘玩玩’那么简单。”
李晓红的脸色瞬间煞白:“五年?张律师,我孙子还等着我带呢,我不能坐这么久牢啊!你一定要救救我!”
“你放心,既然我们接了这个案子,就会从法律角度帮你争取最好的结果。虽然形式上像开设赌场,但从刚才你的描述里,我觉得还有辩护的空间。我们争取把它往‘赌博罪’上辩护,那个罪最重才三年。”
走出看守所,我心里明白,这是一场硬仗,但并非没有胜算。
第三章 取保受挫:巨大的流水成为拦路虎
会见结束后,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我们的理由主要集中在:李晓红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家庭有实际困难。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
几天后,我们收到了警方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理由很直接: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紧接着,一纸《逮捕通知书》送达家属手中。警方查实的证据链非常完整:微信转账记录、查获筹码卡片、记账本、以及多名参赌人员的证言,全部指向了这半年来高达几百场的赌局和40万余元的非法获利。
警方认定:李晓红与张桂英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租赁场地,有人负责现场管理,每周轮换,每日通过微信对账,这不仅是开设赌场,而且是共同犯罪,情节严重。
面对逮捕决定,家属几乎绝望。但我告诉他们:“逮捕并不代表判决。真正的战场,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要让检察官看到,这起案件的本质,不是经营赌场,而是聚众赌博。
第四章 峰回路转:张家豪律师团队的三点黄金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重庆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公安机关移送的罪名依然是开设赌场罪。
这是案件最为关键的窗口期。如果不在此阶段扭转乾坤,一旦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到法院,辩护难度将呈几何级数增加。
智豪团队立即开展了全案卷宗的精细化研读。在几百页的证据材料中,我们抽丝剥茧,撰写了一份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我们的核心辩护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力证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1.经营规模与开放程度的差异:是“小圈子”而非“大赌场”
我们指出,开设赌场罪通常具有经营的稳定性、公开性和半公开性,往往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招揽赌客。而在本案中的经营场所并不具备赌场那种严密的安保和组织架构。
更关键的是,赌客来源具有封闭性。卷宗中的证言显示,参与打牌众人,多是李晓红和同案犯张桂英的亲友、邻居。她们通过电话邀约、相互介绍的方式聚集在一起。这符合“聚众赌博”中在小范围内组织熟人赌博的特征,而非开设赌场那种“来者不拒”的经营模式。
2.行为模式的本质:是“抽头渔利”而非“庄家控制”
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者往往制定严格的赌博规则,甚至直接坐庄与赌客对赌,控制输赢概率。但在本案中,李晓红和张桂英的角色更像是“服务者”。
她们提供场地、茶水、筹码,按照每桌400元的价格固定抽取“板板钱”(台费)。她们并不参与赌局的输赢分配,也不控制赌博的胜负。这种“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倒倒胡)、抽取固定费用”的行为模式,更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
3.组织结构的松散性
我们在意见书中强调,本案两名被告人均为无业的大龄女性(李晓红50多岁,张桂英60岁),系小学文化,无正当职业。她们组织赌博的初衷是为了贴补家用,并非职业化的赌场经营团伙。案发过程中,没有发放高利贷、暴力护赌等恶劣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我们诚恳地向检察官提出:“如果不加区分地将此类在亲友间组织搓麻将并抽取台费的行为一律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不仅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对于涉案金额虽然达到一定数额,但组织形式松散、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的赌博活动,应当认定为赌博罪。”
第五章 尘埃落定:起诉书上的罪名变了!
漫长的等待后,我们终于拿到了某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在看到“指控罪名”那一栏时,我长舒了一口气。起诉书上赫然写着:“被告人张桂英、李晓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检察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晓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