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护理待遇
分为两种情况
#1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在这期间,工伤职工
如果生活不能自理
可以享受护理待遇
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可凭诊断证明等,要求单位承担护理责任。
#2生活护理费
享受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完成后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
可持相关材料
及时向经办机构申领
生活护理费
无需单位承担
由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旧伤复发治疗期间,
护理费由谁承担?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政策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延伸知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
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规定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可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
直接联网结算
或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手工报销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