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扎根定兴县域的金融机构,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兴联社”)长期以来在支持当地“三农”发展、助力小微企业成长、服务县域居民金融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定兴县经济社会稳定运行提供了坚实的金融支撑。然而,近期的一则事件,却让这家深耕本土的金融机构在信息公开与服务质量方面的短板逐渐显现。
作者为获取定兴联社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法定公开信息,首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索,结果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96417.630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梁战强,成立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等银行业务。
但在“企业年报信息”栏中,“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的所有信息均显示“企业选择不公示”字样,且无任何补充说明或延期公告。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处显示“否”。
在多个公开网络渠道检索均未找到相关内容后,于是致电该机构工商登记预留的联系电话0312-6912903咨询。接电的女性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相关信息,建议其联系财务部门,并提供了财务部门电话0312-6916655。
当公众致电财务部门后,接电的女性工作人员称“去问问”,随即强行挂断电话;后续再次拨打该号码,仅接通1秒便被挂断,再次拨打则直接遭遇拒接。
就在通话被拒接后不久,该公众却收到了定兴联社发来的短信,内容为
“感谢您致电,我们将一流的品质,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信誉竭诚为您服务!”。
这句充满仪式感的标准化服务用语,与实际沟通中表现出的回避态度形成鲜明反差。当承诺与行为脱节,当“一流服务”沦为形式主义口号,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基础便开始动摇。
更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月15日,该公司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声称相关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捏造事实、夸大情节”,并请求“下架不实信息”。
但这份文件并未解释:
这些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一个本应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何成了难以触及的“黑箱”?
这一事件中,公众的咨询需求与实际服务体验形成了鲜明反差,而法定信息的公开渠道不畅更是引发了对信息透明度的关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第二十七条明确,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对照法规要求,定兴联社在年度报告等信息的公开渠道建设、公众咨询响应机制等方面,显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2026年1月9日作出的《关于孙克良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主任任职资格的批复》(保金复〔2026〕15号)中,明确要求定兴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信息公开作为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服务质量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环节,定兴联社有责任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信息公开不仅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更是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信任的重要基础;服务质量不仅是金融机构的品牌名片,更是连接群众、传递金融温度的关键纽带。
定兴联社作为服务县域的金融主体,其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服务响应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当地群众的金融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期待定兴联社能够正视此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渠道,确保年度报告等法定信息能够及时、便捷地被公众获取;同时优化客户咨询响应机制,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与专业能力,让“一流的品质、一流的服务、一流的信誉”的承诺真正落地,而非仅停留在短信回执的文字表述中。
编辑:孙博安
责编:张丞荃
长期征集各类线索|邮箱:1553212089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