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照料的老人意外离世,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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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0:01:39

近日,广东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的判决厘清了家政服务中合同义务与侵权责任的边界,对规范家政用工关系具有警示意义。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李甲(化名)与家政服务员小丁、A公司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介绍小丁为李甲的母亲朱女士提供照护服务,李甲支付中介费、保险费及小丁工资。该合同中还明确规定,小丁与朱女士分房居住。此外,合同上加盖了“B公司加盟专用”章,显示A公司为B公司的加盟商。

同年9月8日傍晚,小丁前往李甲住处取餐期间,朱女士不慎摔倒。小丁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住在附近的李甲亲戚,亲戚查看后确认无须送医。次日凌晨4时许,朱女士又在卧室从床上摔至地面。小丁再次立即联系亲戚,并于当日5时左右协同亲戚将朱女士送医治疗。

朱女士住院当天,小丁提出解除合同,李甲随即另聘护理人员照顾朱女士直至同年10月24日。数日后,朱女士在住院期间过世,医院记载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李甲认为母亲的离世与保姆及家政公司有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B公司及小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

庭审中,李甲认为,A公司作为家政机构,在无中介资质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该公司未对小丁进行培训,导致服务不达标;B公司作为授权方,未履行审核管理义务。保姆小丁未采取保护措施致老人首次摔倒,后又因应急措施不当致老人二次摔倒,最终导致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虽经营范围含家政服务,但小丁与A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关于资质问题,法院认为A公司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这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服务质量,法院指出,李甲在为期三天的试工期内对小丁表示满意,且未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服务人员需具备专业护理资格。因此,李甲关于小丁不具备上岗能力、缺乏培训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朱女士的死亡原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次摔倒直接导致其在一个月后死亡。第一次摔倒后家属明确表示无须送医;第二次摔倒发生在凌晨4点,因合同明确约定“分房睡”,小丁客观上无法预知并避免老人半夜坠床。事发后,小丁立即通知家属并及时送医,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甲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李甲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A公司无中介服务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该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随着家政服务需求激增,雇主、家政机构及服务人员间的矛盾也逐渐增多。对此,法官提醒,建议雇主选择正规家政机构,明确用工模式,书面细化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全面了解机构及人员情况。同时,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了解雇主的具体需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强化安全注意义务。此外,家政服务机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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