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9日消息(记者费权)近日,两岁幼童在海底捞门店内将纸尿裤扔进火锅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可避免地让公众联想到海底捞“小便门”事件。两起事件都发生在以服务著称的连锁火锅店内,都冲击了公众对餐饮卫生的底线认知。
然而,在法律的天平上,它们却有着截然不同的重量。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泽瑞律师明确指出,看似相似的荒唐行为,在法律主体、过错性质与责任后果上,存在着本质区别。
回顾两起事件的核心事实:2025年12月31日,海底捞徐州云龙万达广场店内,一名两岁幼童将纸尿裤扔进用餐锅具,门店随后废弃该锅具并报警,警方已对在场监护人作出相应处理;而在2025年2月24日,上海某海底捞门店,两名17岁少年用餐后站上餐桌向火锅内小便,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海底捞220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
“孩子还小,不懂事”是日常生活中常听到的一句话,但在法律面前,年龄直接划定了责任的归属。李泽瑞解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两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认为他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他的行为所引发的一切后果,依法完全由其监护人承担。换言之,在这个事件中,孩子本人并非法律追责的对象,家长的看管失职成为焦点。
而17岁的少年则不同,他们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在判决中清晰认定,他们完全有能力认知向火锅小便、拍摄传播视频是违法且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他们必须与自己的监护人一同,站到被告席上共同承担责任。
行为的性质,是决定法律如何评价的又一核心。两岁幼童扔纸尿裤,在李泽瑞看来,更接近于一种无意识的、探索性的玩耍行为。幼童本身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问题出在监护人身上,这是一种“过失”——作为法定责任主体,未履行必要看管义务,未能及时制止不当行为,甚至存在将视频上传网络的不当举动,属于监护失职的过失过错。这种过失的核心是“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非主动追求损害结果。
但17岁少年的行为,则被定性为明知的、主动的“故意侵权”。他们并非不懂,而是知错故犯,甚至以传播为乐。法院判决书将其定义为“以侮辱方式对名誉的共同侵权”。这种恶意与监护失职的疏忽,在法律上的严重性不可同日而语,也是其承担高额赔偿的根本原因。
不同的行为与过错,最终导致了赔偿数额与责任形式的巨大落差。李泽瑞分析,“纸尿裤事件”造成的损害相对直接和有限,主要包括被污染的锅具、可能的清洁消毒费用及当餐损失,责任承担也主要围绕这些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小便门”事件则像一块投入水中的巨石,涟漪不断扩散。除了直接财产损失,更致命的是品牌商誉遭受的重创。视频的广泛传播,引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集体恐慌。为了挽回顾客信任,海底捞不得不对事发时段数千笔订单进行高额补偿,经营损失巨大。因此,法院判罚的220万元赔偿和强制性的全国性报纸道歉的处罚,是对这种复合型损害的回应。法律还规定,如果两名少年自己名下有财产,需先用于赔偿,这更进一步凸显了其个人责任的直接性。
两起事件虽情节不同,但均指向同一法律原则,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后果,最终归责于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上海法院在审理“小便门”案件时指出,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不因未成年人年龄大小而免除,仅因民事行为能力差异导致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事实上,不文明行为并非海底捞的个案,在公共餐饮场景中这类现象屡见不鲜,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等连锁餐饮品牌,乃至带有餐饮服务区的宜家等跨界商家,都曾遭遇类似情况。李泽瑞提醒,家长带领孩子进入公共场所,监护职责必须随之到位:对于幼童,紧密的看护与即时制止是关键;对于青少年,则需提前进行充分的规则教育与行为引导。
更进一步看,李泽瑞表示,公共场所文明秩序的维护,不能总依赖企业的忍让或道德的呼吁。当越界行为屡屡试探底线,唯有通过清晰的规则、明确的权责界定以及让违规者付出相应代价的机制,才能划清那条不容逾越的文明红线,保护企业和公众的利益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