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如何定性?
创始人
2026-01-05 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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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组织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如何定性?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与他人预谋,招聘男青年做“公关先生”,对“公关先生”的台费、包房过夜费、出场费等制定管理制度,并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

李某在其经营的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先生”带至酒店进行性交易。

2004年2月17日,某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 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但对于刑法用语,应当根据立法精神,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作出符合公众普遍认知的解释,而不应拘泥于辞典等对相关术语的涵义界定。

“卖淫”的实质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卖肉体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性别是男是女,以及其对象是异性还是同性,均不是判断、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之所以这样理解,是因为无论是女性卖淫还是男性卖淫,无论是异性卖淫还是同性卖淫,在本质特征方面均无实质差异。

因此, 将同性卖淫归入“卖淫”的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不违背而是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

2.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男性从事同性性交易,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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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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