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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强迫卖淫罪的“强迫”要件?
2014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另案处理)预谋找女孩子到娱乐场合“坐台”谋利。
后三人找了黄某某、朱某某(均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到某县“坐台”。
因黄某某、朱某某“坐台”不成功,且二人与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某县的日常开支均是刘某某支付,为此,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把刘某某已支出的费用全部算在黄某某和朱某某的身上,胁迫二人在某县卖淫还钱给刘某某。
后黄某某、朱某某在某县卖淫被查处,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人孔某某一起带黄某某、朱某某到某市“坐台”,二人又“坐台”不成功。
因刘某某支付了本人及陈某甲、陈某乙、孔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某县、某市的吃住行等开支约6万元,为此在某市,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威逼黄某某、朱某某写下欠条,要二人还这笔费用(其中黄某某写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朱某某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且均以欠陈某甲的名义写),以逼二人去卖淫还钱给刘某某。
从某市回到某县后,刘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带黄某某、朱某某到某镇等地卖淫,其间刘某某、陈某甲还安排陈某乙、孔某某带黄某某、朱某某去卖淫和看管黄某某、朱某某等。
其中,孔某某带黄某某、朱某某去卖淫和看管黄某某、朱某某等一段时间后离开。
黄某某、朱某某卖淫所得的收入除交给刘某某以冲抵欠款外,还用于二人与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日常吃住等开支。
在卖淫期间,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孔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吃住行在一起,其中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分别对黄某某、朱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2014年5月21日下午,黄某某、朱某某趁机逃跑,朱某某被刘某某等人抓回。
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把朱某某拉到某果地以挖坑活埋方式威胁朱某某。
后刘某某、陈某甲、孔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 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孔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千元。
强迫卖淫的强迫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1)在他人不愿意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
(2)他人虽然原本从事卖淫活动,但在他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强迫其继续从事卖淫活动;
(3)在卖淫者不愿意在某地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强制手段在某地或为某人从事卖淫活动。
因此, 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者也可以成为强迫卖淫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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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