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创始人
2025-12-30 20: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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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凌某亮、计某银共谋在某市某处开设会所,分别雇佣丁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军、陆某丹、胡某斌、王某、孟某、胡某根等人,招募、组织多名卖淫人员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头牟利。

其中,李某军、陆某丹负责招聘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胡某斌负责会所收银、向嫖客发手牌等,王某、孟某负责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招揽嫖客并带入会所,胡某根负责在会所内接待嫖客更换衣服等。

同月24日,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人员十二人、嫖娼人员十一人,并当场抓获计某银、李某军、陆某丹、胡某斌、王某、孟某、胡某根,同年11月又抓获凌某亮、周某。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犯 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被告人胡某斌犯 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罚情况略)

1.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管理卖淫活动。

首先,应以行为属性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状进行了界定:

一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是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的从犯论处。

可见,应以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属性,来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

如果被告人实施了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则具有管理、控制属性,应以组织卖淫罪定性。

如果行为不具有管理、控制属性,而是为组织卖淫提供招募人员、运送人员、结账、充当打手等帮助行为,则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

其次,应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内部区分主从犯。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卖淫者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对协助组织卖淫者单独定罪后,协助者不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理,而是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量刑。

由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故应当在各罪内部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分别区分主、从犯。

2.应依据协助组织卖淫活动的具体情节认定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认定的一个关键情节是卖淫人数。

组织卖淫者、协助组织卖淫者符合《解释》规定的“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标准的,构成“情节严重”。

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确立为独立罪名后,共犯理论只能分别适用于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内部,因此,对于加重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区分适用。

《解释》将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涉及卖淫人数的情形,表述为“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将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形,表述为“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

从条文表述差异可以看出,组织卖淫罪主犯“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从全案角度累计计算卖淫人数,即便组织卖淫者没有实际招募卖淫人员,基于共同犯罪理论,亦应按其组织、控制、管理的卖淫人数认定,即按抓获的全部卖淫人员数量来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反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应当从行为人自身具体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人数来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由于《解释》对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仅就招募、运送两种行为规定了人数,所以其他协助行为“情节严重”认定,不以人数作为直接认定标准。

同样,《解释》关于“情节严重”涉及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标准,亦应严格区分认定协助组织者的非法获利金额。不能将据以认定组织卖淫罪主犯“情节严重”的非法获利金额,不加甄别、直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从犯的非法获利金额,继而认定为“情节严重”,更不能直接套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者“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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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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