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被皇帝赐死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待遇,而不仅仅是死亡本身值得关注,更应看赐字所体现的意义。
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赐死。古代法律中,只有司法机构才能依法剥夺人的生命,这就是所谓的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而赐死则不同,它是皇帝直接下达的命令,无需司法程序,是一种独立于法律的死亡判决。换句话说,皇帝的赐死和司法机构的死刑是两条平行的体系,执行方式和依据完全不同。 赐死制度的产生有其历史背景。夏商时期就已经存在,随着刑不上大夫的思想盛行,赐死逐渐制度化。古代刑罚残酷,包括车裂、腰斩、杖杀、凌迟、枭首等,犯人往往被公开处决,还要忍受百姓的侮辱与嘲笑,这对贵族阶层而言极不体面。于是,赐死制度诞生,被赐死者可以事先打理衣物、享受美餐、与家人告别,体面从容。 赐死通常针对贵族、宗室、后宫以及朝廷重臣,皇帝可独立下令,也可干预司法判决。方式上多为赐毒酒、赐白绫或赐自刭,若受刑者不能自行结束生命,还可申请VIP服务,由人协助完成。被赐死者及其家属通常还可享受一定优待,如保留爵位或减轻刑罚,甚至可以将灭族改为流刑。这样的待遇,自然让人不得不谢恩。 但赐死制度存在明显弊端。皇帝可凭个人喜怒行事,容易产生冤杀,即使是明君也会因一时情绪误杀大臣。如唐太宗李世民就冤杀过四位大臣,其中李君羡仅因乳名五娘子便遭赐死,显示赐死完全独断,程序不受限制。赐死之所以延续数千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皇帝利用特权震慑百官。帝制时期,皇帝一人掌握最高权力,通过赐死制度保持对官员的威慑和对权力的控制。二是大臣们自觉配合,把赐死视作镀金的机会。被赐死的大臣若忠心报国,哪怕被冤杀,也能名垂青史,这让士大夫甘愿配合,甚至主动挑战皇帝,以求体现忠诚。 但若遇到不配合的硬骨头大臣,情况就不同。汉哀帝时期,丞相王嘉多次驳回皇帝的旨意,拒绝赐死,这激怒了汉哀帝。皇帝下令王嘉诣廷尉,即被赐死的委婉说法。王嘉依旧坚持原则,拒绝快速自尽,穿戴整齐、昂首直面审讯,最终绝食二十天后呕血而亡。他的选择显示,不接受赐死会被严刑折磨,尊严受损,家属也会受累。 总体而言,赐死制度表面看似体面、优待,但背后是皇权的独断和官员的心理博弈。顺从者以死得荣,倔强者则遭受酷刑,这就是古代赐死制度的本质和存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