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通常情况下都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不是深谙内情的人难以知晓,表现形式也往往比较“高级”。但是,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如此明目张胆,毫不顾忌,且“光明正大”地留下证据,直接干预司法鉴定的低级司法腐败确是令人咋舌,刷新三观。
一起工程施工数量和质量的纠纷,法院同时收到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但是,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移送给鉴定公司,却不移送被告的证据材料。鉴定公司收到被告自行邮寄的证据材料后,向法院去函询问如何使用上述检材。法院居然复函说,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作为检材直接使用。”
根据法院的明确指令,鉴定公司最终得出的“推断性意见”是被告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305万多元,其中不合格工程造价达到了243万多元。由此,被告将可能承担巨大的法律后果。
2020年1月2日,哈尔滨市彩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彩运公司)与湖南实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实强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彩运公司将哈尔滨希尔顿欢朋酒店装修工程承包给实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包干价为3330万元,彩运公司在实强公司进场后分多次支付前期工程款,后期资金由实强公司垫付1530万元。
2024年10月18日,距离合同签订四年之后,彩运公司以实强公司工程进展缓慢且施工质量多处不合格,监理公司多次下达整改通知,但被告拒不整改,并最终单方违约、强行撤场,实强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彩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理由,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实强公司返还工程款本金482万多元及利息。
实强公司随即反诉彩运公司称,彩运公司包括变更设计图纸增加工程量,在施工中多次刁难、不准实强公司施工人员使用运输电梯等以及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实强公司多次沟通无效。
彩运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后,另行聘请施工队伍对酒店进行装修。根据核算,实强公司共完成工程量为723万多元,彩运公司仅支付600万元,因此向法院诉请彩运公司还应当支付123万多元。
就此,彩运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交了公证书及附带照片视频,自行制作的工程汇总表及清单,自行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哈工大公司)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其中哈工大公司造价咨询报告称,酒店装修已完成的工程合格部分造价为357万多元,不合格部分为240多万元,实际造价为117万多元。彩运公司因此主张实强公司返还工程款483万多元及利息。
而实强公司亦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交了包括施工日志、工程视频及照片、施工人员工资、施工材料购买等全部工程施工资料。
2025年6月9日,新宏图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交鉴定情况说明,明确指出原告彩运公司申请鉴定的工程质量部分已经看不到被告实强公司原始施工状态,现有材料和现场条件已经不满足工程质量鉴定的需要,因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终止。
也就是说,被告实强公司的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已经无法再进行鉴定。但是,工程质量鉴定却被没有鉴定资质的兴华公司取代了。
2025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组织兴华公司和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并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质证。
2025年9月23日,兴华公司收到法院邮寄的资料,一共六份材料,全部都是原告彩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无被告实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015年9月25日,兴华公司向法院移交《办案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函》,请法院明确上述资料是否是鉴定检材或检材中哪些内容可以使用。
2025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以民一庭的名义(盖民一庭公章)对兴华公司复函称:
“1. 本院送达你公司的《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哈尔滨希尔顿欢朋酒店装饰工程汇总表及装饰清单、《哈尔滨南岗区希尔顿黄鹏酒店工程顾问合同》、公证书及附带视频照片可作为检材直接使用;
2. 2020.7.10 哈尔滨现场施工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总、照片能够与公正书(原文即为公正书,作者备注)附带视频相印证的部分可作为检材使用;
3. 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意见书中确定的已完工和各部分工程量及不合格部分现场未按图纸及希尔顿规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量可作为检材使用;
4. 工程单价以哈尔滨希尔顿欢朋酒店装饰工程汇总表及装饰清单记载结合合同总价进行确定。”
原告彩运公司的证据材料全部照单全收,被告实强公司的证据材料一个不送,且明确复函给鉴定公司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检材,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鉴定结果已经非常明确。
果不其然,2025年11月10日,兴华公司拿出了一份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称: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BC/T51262-2017)》之规定“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的规定,鉴定单位仅能出具推断性鉴定意况,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其推断性意见为:1、鉴定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总造价为3,056,006.70元;2、鉴定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中未按图纸及希尔顿规范施工部分拆改工程工程造价为 2,437,545.41元。
2025年11月21日,实强公司对兴华公司的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异议称:
“法院和鉴定机构违法移送和使用检材,承办法官滥用职权以南岗区法院民一庭的名义将原告单方委托的咨询公司报告中的工程量继续作为本次鉴定工程量标准,导致兴华公司鉴定报告初稿照抄原哈工大公司的造价报告内容,该鉴定报告初稿中305万工程量金额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严重违法,实强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远远大于该初稿核定的工程量金额。
承办法官以民一庭名义向鉴定机构的复函无法律效力,鉴定机构不应当予以采纳并作为依据,本案中承办法官郭玉儒向鉴定机构复函,复函中加盖的是民一庭的印章,而非南岗区人民法院的印章,根据相关规定,庭室内部印章只能作为法院内部事务使用,而不能作为对外的具有法院文书效力的印章使用,因此,该复函加盖民一庭的印章对外无法律效力,鉴定机构不能以此复函作为鉴定依据,也证实了本案承办法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
为了法院及鉴定机构能查明实强公司真实的施工和成本付出情况,将全部施工资料全部交给法院作为检材,该材料能够真实反映客观的施工内容和施工成本及工程量造价,但法院并未向鉴定机构移交该检材,而是直接要求鉴定机构采纳原告单方委托哈工大公司咨询报告中的工程量,明显违背了公正原则。
本案中鉴定检材存在严重瑕疵,实强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已经全部被覆盖多年,鉴定机构根本不可能做出准确的已完成工程量界定,实际上根本无法鉴定。兴华公司按照法院承办人指示来强行鉴定将会导致结果严重偏差。”
但是,实强公司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异议没有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采信。2025年12月9日,兴华公司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内容和征求意见稿一致。同时送达的还有兴华公司对实强公司异议的回复,该回复的核心意思是:实强公司提交的检材是法院没有向我们提供,非工程造价的技术问题,请找法院!
日前,《陈勇评论》致信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该案承办法官郭玉儒和民一庭一位副庭长要求了解情况:民一庭公章是否具有代表南岗区法院的法律效力?二,民一庭向兴华公司的回函是否经过了集体讨论?三,民一庭公章是否有进行日常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在《陈勇评论》提出第二天要去法院当面了解情况时,这位副庭长开始表示同意,后来却要求去联系哈尔滨市中院宣传处。《陈勇评论》质疑南岗区法院的事情为何要找上级法院时,这位副庭长没有回复。
第二天,《陈勇评论》随同实强公司法人代表前往南岗区法院,实强公司法人代表现场拨打民一庭副庭长和承办法官郭玉儒的电话,这二位始终没有接听和回复短信。
《陈勇评论》后又致信兴华公司鉴定人李春秀核实情况:兴华公司是否收到了法院移交的实强公司提供的检材?正式报告是否对实强公司提供的检材和彩运公司提供的检材进行了比对鉴定?兴华公司是否具有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是否合格的鉴定资质?兴华公司认为法院的复函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李春秀没有回复。第二天,《陈勇评论》随同实强公司法人代表前往兴华公司找到鉴定人。李春秀表示兴华公司是按照南岗区法院提供的检材和回函的意见进行的鉴定,实强公司邮寄的证据材料已经收到,但需要经过法院质证后的资料才能进行比对鉴定,由于法院没有移送,所以没有对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进行比对鉴定。
实强公司之前向哈尔滨市南岗区营商环境监督局举报南岗区法院的问题,南岗区法院民一庭一位副庭长回复实强公司代理律师过一次,但并无实质性意见。此次,《陈勇评论》再次随同实强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举报。该局一位工作人员称,按照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的规定,法院立案的案件,营商环境监督局不再立案,但是可以帮助实强公司和法院进行沟通。
而且,在具有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的新宏图公司已经明确说明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无资质的兴华公司仍然根据法院移交的原告材料违法违规进行了工程质量鉴定。
《陈勇评论》认为,司法腐败通常情况下都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不是深谙内情的人难以知晓,表现形式也往往比较“高级”。但是,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如此明目张胆,毫不顾忌,且“光明正大”地留下证据,直接干预司法鉴定的低级司法腐败确是令人咋舌,刷新三观。
无论是原告彩运公司提交的哈工大公司作出的咨询意见书还是法院委托兴华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书,都是工程造价鉴定,而非工程质量鉴定,这两家公司根本就不具备进行质量鉴定的资质。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
连基本公平都不能保证的审案程序必然导致不公正的审理结果,因此,兴华公司这样程序严重违法的司法鉴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具备法院确定的2026年1月28日开庭审理的事实基础,必须由法院重新向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移送实强公司的证据作为检材进行比对鉴定。
哈尔滨市南岗区纪委监委驻南岗区法院纪检组、哈尔滨市纪委监委驻市中院纪检组有必要对南岗区法院民一庭违法出具鉴定意见复函,干预司法鉴定,涉嫌构成司法腐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一部分,哈尔滨市南岗区营商环境监督局有必要对南岗区法院严重破坏司法公平公正的行为进行督办和问责。
对于该案的相关情况,《陈勇评论》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