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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在毒品中掺假,如何认定毒品数量?
2021年8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购进35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藏匿在其租赁房屋内待分装出售。
9月26日上午,徐某某邀被告人陈某某帮其一起分装毒品。在分装的过程中,徐某某提出想掺杂纯度低的毒品一同出售,两人一拍即合。
当日13时许,陈某某带着其之前藏匿的一包毒品回到徐某某房屋,二人对毒品进行了分装、掺杂、晾晒。当日二人被抓获归案。
公安民警遂对徐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0.023%至74.0%不等。此外,徐某某还安排陈某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4.3克。
其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往往在毒品中掺杂非毒品成分增加毒品数量进行出售,“掺假”后的毒品数量如何认定成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定罪量刑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案件中,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的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一贯宗旨。
但考虑到 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市场上同类毒品纯度,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既体现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精神,又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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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