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到底难在哪儿,我想无非主客观两方面。
客观层面,法院案多人少,主要依靠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系统又有很多bug,只能查询货币类以及实物类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于系统之外查询不到的财产查控系统没有的十项财产,执行人员没精力没动力甚至没能力去主动调查。
主观层面,主要还是没有动力,于法官而言,执行就是个工作,每天焦头烂额的已经够了,没有经济利益刺激的情况下,又如何能有动力主动调查。其次,手段太少,权力太小。实践中,拒执罪启动率不足1%,拘留启动率不超过5%,给被执行人的惩戒以及力度不足。
针对上述存在的客观问题,我想其实是有办法解决的。
第一,增加执行工作人员,建设更强大的执行查控系统。
第二,我认为可以适当给律师足够的权利。
学习吴家庆 | 开辟第二战场,解决执行难 提到的执行四板斧理论,作者认为的执行第一战场是扩财产,但扩财产的前提是调查。
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调查,那就应当放权给律师,让律师拥有足够的权限。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法
律师法第35条其实赋予了律师相应调查权,律师凭律师证以及律所介绍信,即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调查。但实践中个人就不说了,对律师的权利认识不够,但有关单位,尤其是部分强势单位,对律师的权利基本不认可,对律师调查层层加码。
比如北京调查户籍信息,现在不仅要求律师提供介绍信,还要求提供律所和委托人合同、起诉状、证据材料等,否则不予提供,这也倒逼部分人员非法调查的扩大。有时候我也在想,法院门口那些揽客的为什么公检法视而不见?真的就是民不举官不究?
另外,大部分单位如银行基本都需要律师持调令调查,部分单位甚至律师持令都不接受,需要法院派两名工作人员前往。甚至,有的单位连法院都不鸟。说实话,我都想爆粗口了。
我想,这是因为没有违法后果的原因,不展开。
如果执行需要改革的话,我想首要的,应该是给律师足够的调查权限,但可能上层觉得现在律师太多,律师素质参差不齐,给律师太多权限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滥用的话,也可以继续保持律师调查令的制度。
但应当对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相应的规范。
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律师调查令制度并没有统一的规范,所以实践中做法都是五花八门的,对于律师如何申请,申请之后如何审查,调查令电子的还是纸质的,基本都是法院自由裁量。
所以,首当其冲,我认为应当对律师调查令制度改革,而不是所谓的审执分离。再怎么分离,法官没有足够的经济利益刺激,一切都是扯淡。
感谢吴家庆老师执友公众号内容,学习到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