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在足浴店接受技师按摩时猝死,司法鉴定其死亡时尿道口及大腿根部有精液。李某家属认为,足浴店违规向李某提供非法性服务,导致李某过度刺激猝死。但足浴店对此予以否认。2025年6月,李某家属起诉足浴店索赔113万余元。近日,湖南汉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足浴店经营者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7万余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认定:2025年3月19日凌晨0点左右,李某前往徐某经营的某足浴店按摩。李某进入店内后,由一个名叫朱某的员工进行接待,朱某为李某介绍了四五个技师,李某选择了一个名叫杨某的技师,工号为68,李某在洗完澡后,由杨某为其进行按摩。凌晨1点20分左右,按摩时间快结束了,杨某发现李某还在睡觉,就让前台邓某去看一下,邓某发现李某的身体有异样,通知了店长刘某,并让朱某拨打了120……
大约在凌晨1点35分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在现场对李某进行了约十分钟的急救,但是李某没有任何反应,后医护人员将李某接往医院继续抢救。李某在被送往医院后,经医院约半个小时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医护人员在到达足浴店时发现李某已经无自主呼吸,意识丧失了。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知李某生前存在心脏病变、肝细胞脂肪变性、脾细小动脉玻璃样变的基础疾病,死亡原因系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心脏压塞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本案中,李某在凌晨12点去足浴店按摩,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认识,对自身的安全问题应尽完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家属诉称是因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提供非法性服务才导致李某猝死的,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该事实,且鉴定意见书中亦没有对精液的产生原因进行说明,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诉称不予采信。徐某作为提供足浴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应当根据从事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场所可能出现的危险,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张贴警示标牌。
本案中,徐某经营的足浴店没有进行安全提示,足浴店工作人员在发现李某有异常后亦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徐某经营的足浴店已经注销,徐某作为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综上,酌定由徐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的损失共计114万余元。按照责任划分,扣除徐某已经支付的8万余元,徐某还应赔偿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