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你国庆假期愉快!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吸毒人员为便于吸食添加非毒品物质,如何认定毒品数量?
2017年3月份以来,林某豹伙同他人设立鑫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某大厦某室作为公司住所,从上家处获得“小行家”软件平台操作账户,以国际原油指数作为赌博标的,非法进行国际原油指数赌博活动。
林某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场地的承租人,为了促进原油期货指数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有股东及赌博人员在公司里吸食K粉、“开心水”等毒品时,未予制止。
其间,被告人梅某苁作为林某豹的女友,帮助林某豹调制液体毒品,多次容留金某芒、张某月、施某佳等人在公司里吸食毒品。
2018年2月3日,公安人员在鑫某电子商务公司查获梅某苁,并现场从梅某苁身上查获疑似液体毒品一瓶予以扣押。
经称量、鉴定,梅某苁身上被查获的液体毒品净重219.86克,检出MDMA、氯胺酮成分;在送检的毒品样品中MDMA的含量为0.2%,氯胺酮含量小于0.1%。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梅某苁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是认定毒品犯罪数量的一般原则。
但是,在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毒品常规形态、重量发生变化时,存在两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定罪量刑。
认定毒品数量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
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也不积极追究毒品重量增加,客观上亦未造成同宗毒品社会危害性的明显增加,而是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添加非毒品物质的,应当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质时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数量较大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梅某苁在被查获前,主动将固体毒品掺入非毒品物质,改变毒品常规形态,导致毒品数量明显增加。
考虑到梅某苁是为便于使用,将单一毒品混入非毒品物质,并没有改变毒品的效用和功能,不属于制造毒品,掺入非毒品物质前后其所持有的毒品是同一宗毒品,仅在形态以及重量上发生变化,目的不在于持有更多数量的毒品,而是吸食毒品的习惯使然。
梅某苁是一名吸毒人员,无论是持有固体形态的毒品还是液体毒品,危害主要限于其自身以及周边熟识的赌客,并未明显增加社会危害性。
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