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丨284】诱骗20余名小学生加入邪教,一老师获刑!
创始人
2025-09-12 18:21:49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大家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江西省残联微信公众号每周推出【残疾人法律大讲堂】专栏,以视频、文字、图片等多种形式,为您解读法律条文,分享普法案例解析。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案例。

山东省某地破获一起

“一贯道”复辟案件

该组织利用会道门歪理邪说

蛊惑、诈骗群众

短短两年裹挟成员600余人

其中未成年人竟达30余人

案情回顾

本案主犯刘某涛是一名小学语文教师,2015年,在广州经人介绍加入“一贯道”后,通过聚会学习逐渐痴迷,不仅将自己的工资作为“功德费”无偿捐献,还发展家人成为“一贯道”成员,甚至利用在职教师的身份,诱骗发展20余名在校小学生加入“一贯道”。

平日里除了上班,刘某涛全身心扑在“一贯道”的事务上,每日花费六七个小时进行所谓的“打坐修行”,还强制他人一起参与。这种走火入魔的状态致使其工作荒废、家庭破碎,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判决结果

本案主犯刘某涛、苑某民、董某华等人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到三年不等,以及罚金六千到两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大群众务必警惕邪教侵蚀

树立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远离邪教

守护美好生活

| 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反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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