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坐等赔偿吗?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浮雕壁画承揽合同纠纷。
2024年5月6日,福建某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艺术文化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浮雕壁画委托合同》,约定由B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A公司的手绘壁画装饰工程。根据合同条款,B公司的画师应在进场15日之内完工,同时约定成品与双方确认的样图的误差范围需控制在10%以内,若误差超过标准,B公司应无条件重新返工直至达到双方已确认的样图效果。
合同签订后,B公司委派画师林某负责项目实施。5月11日,林某进场施工。期间,A公司支付14770元进度款。验收时,A公司发现壁画存在多处损毁的情况,认为B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案涉工程,且该成品远超合同约定的10%误差,画师林某还自行砸掉壁画。A公司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还合同价款并赔付违约金。
B公司认为,画师林某已于5月22日完成壁画的绘制。在浮雕壁画制作前期和实际绘画过程中,A公司要绘制的墙面尺寸与签订合同时认可的素材图尺寸有较大的差异,且该壁画在实际协商沟通中变更了些许画作内容。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才导致画师林某采取了不当的维权行为,损坏的部分,只要修复就不影响后续的使用,B公司曾提出愿意修补或出钱修补但均被拒绝,A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及违约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鼓楼法院对案涉壁画进行现场勘验,查明壁画存在多处被损毁的情况,但已大体完成。后续庭审中,A公司表示,该壁画已被其全部拆除。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工程验收期间对已完工的壁画进行部分毁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因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B公司要求A公司结清尾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法律在赋予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守约方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律义务。合同解除后,A公司在案涉壁画具备修复条件的情况下,自行拆除壁画,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该部分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另,A公司称壁画成品远超合同约定的10%误差,B公司应无条件重新返工,但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B公司返还全部进度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合同解除后,B公司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画师林某将壁画损毁,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且壁画已全部拆除,案涉项目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法院参照合同约定酌定B公司支付违约金3380元。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契约精神的维护需要合同双方共同践行。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亦应恪守减损义务。唯有将主动止损与依法维权相结合,合法权益方能获得周全保障。这在涉及时效性商品的交易中尤为关键——以生鲜贸易为例,若因违约导致货物面临变质风险,受损一方未能及时采取冷藏等合理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则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失即使诉诸法院,也难以获得支持。法律既守护诚信,也倡导理性。法律在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其承担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这一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旨在合理分配交易风险,有效维护各方权益与市场稳定。